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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罚款60万元!查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日期:2023-08-16    来源:环保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1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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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 化学品

2022年,北仑发生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涉案废物约3.33吨,事企业、货车司机在内的4人在检察机关后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直接倾倒的涉事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罚款陆拾万元。

案例名称

某塑料化工商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日,北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发现小港街道某村荒废空地倾倒有大量疑似废弃危险化学品,且现场散发出刺鼻性气味。

危废堆放现场照片

经北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走访周边居民,初步确定倾倒时间范围。随即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通过查看周边治安视频监控,确定车牌为浙B*****的红色小货车于2022年5月3日19时装载倾倒物出现在倾倒点,随后空车离开。

视频监控画面

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以下事实:2022年5月中旬,鄞州区某包装公司将4.681吨过期三氯复合净水片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仑区某塑料化工商行投资人卓某某处置,并支付费用3000元。2022年5月30日晚,卓某某将其中3.33吨过期三氯复合净水片倾倒在北仑区小港街道丁家山村原化肥厂附近。经鉴别,露天倾倒的过期三氯复合净水片及其外包装均属于危险废物。鄞州分局对宁波某包装厂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目前,过期三氯复合净水片均已合法处置。

处理结果

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以某塑料化工商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的当事人卓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4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对涉事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罚款陆拾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信访举报获得案件信息,及时开展调查。在执法实践中,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群众投诉举报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同时利用跨部门联动紧密衔接形成合力,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切实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提醒广大市民和各企业单位,在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应当由专业人员收集并运送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不能随意丢弃、倾倒、处置,否则可能会面临高额罚款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身边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以拨打12369环境保护热线或11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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