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相对人首次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后,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共办理首违不罚案件8起,现公开3起典型案例,以示警戒。
自贡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自贡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执法人员向企业宣传讲解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下达《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告知该公司3天内完成整改。经复查,该公司已委托四川瑞兴环保检测公司为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已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并按承诺书要求完成整改。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实施办法(实行)》-“三、适用范围”-“第十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兴永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时,发现四川兴永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导热油炉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向企业宣传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并下达《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告知该公司3天内完成整改。经复查,该公司已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并按承诺书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实施办法(实行)》-“三、适用范围”-“第八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自贡金海洋气体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自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自贡金海洋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向企业宣传讲解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下达《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告知该公司7天内完成整改。经复查,该公司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并按承诺书要求完成整改。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实施办法(实行)》-“三、适用范围”-“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的现实需求。大部分企业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多是无心之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管、教育、帮扶等手段引导涉案当事人学法、懂法、守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践行了柔性执法的要求;同时,及时对企业进行回头监督,帮助消除环境隐患,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