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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一企被立案处罚

日期:2023-08-28    来源:常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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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环境违法 污染源监测

近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及联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同时列入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该企业需开展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新北分中心自2023年3月起多次督促该企业进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企业均未有实质性落实,监控中心将该线索移交执法局后,经执法局现场调查,该企业未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指南需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放污染物前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联网工作;排污单位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在接到联网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于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验收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等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现已立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企业治污设施的一部分,对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可以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态,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也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在线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当保持监测设施正常运转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委托第三方运营的不免除企业法律责任。本案中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不够重视,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罚款,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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