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
当地时间8月17日,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该细则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
2022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达成一项临时协议,确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至此,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
注意事项有哪些?
01进口适格主体
货物仅可由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到欧盟。
CBAM以欧盟进口申报人为其管理对象,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及合规方式,通过生产链条将CBAM的规定传导于各个部分。
02CBAM申报
每年的5月31日前, CBAM申报人需清缴前一年进口商品嵌入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7年,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CBAM申报需包含以下内容:
前一年进口的每种货物总数量,电力以兆瓦时(MWh)表示,其他货物以吨表示;
前述货物中的总嵌入排放量,以每兆瓦时电力的CO2当量(CO2e)排放吨数表示,其他货物以每吨货物的CO2当量排放吨数表示,根据第7条计算并依据第8条核查;
CBAM证书总数,对应前述嵌入排放总量,在原产国支付碳价格后依据第9条减少部分,并进行必要调整以反映依据第31条规定免费分配配额的程度;
由认可核查者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该条规定了CBAM申报所包含的信息,从第三国经营者的角度来讲,这些信息及其支撑材料将成为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建立内部管理流程,确保CBAM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直接影响到其经营成本。
03嵌入排放量计算基础数据的保存要求
CBAM申报人应保存嵌入排放量计算基础数据信息记录,包括核查者的报告,直到CBAM申报提交的年份之后第四年年底。
根据CBAM的申报规则,当年申报前一年进口货物的相应排放,故站在第三国经营者的角度来讲,其保存相应文件的年限至少为6年,为其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04于第三国已支付的碳价
CBAM申报人可以在CBAM申报中,考虑到在原产国已支付嵌入排放量对应的碳价,以减少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CBAM申报人应保留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相关材料,该材料需经独立于CBAM申报人和原产国主管机关的人认证。该材料应保留至CBAM申报的年份之后第四年年底。
该条明确了于第三国支付的碳价可以抵扣CBAM申报人应付出的进口成本,笔者认为CBAM从2021年开始的立法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及2023年7月《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提出的“由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这一进程。虽然不同的国家在节能减排所选取的路径不一,衡量减排效果的指标也各不相同,但CBAM的出台无疑是站在欧盟的角度,加强了EU ETS的域外影响力,通过碳价这一指标将EU ETS与其他国家碳市场连接起来。
05第三国经营者的注册
欧盟委员会应根据位于第三国的经营者的要求,在CBAM登记处中注册该经营者的信息。经营者注册后需做的工作包括:
确定生产的每类货物的嵌入式排放;
确保前述嵌入排放量经认证的核查者核查;
在核查完成后四年内保留核查报告副本以及计算货物嵌入式排放所需的信息记录。
CBAM申报人在经营者披露上述信息后,可以使用相关信息以完成其CBAM申报。
06CBAM证书的销售
CBAM证书的价格以每周EU ETS配额在拍卖平台上的平均收盘价确定。对于拍卖平台上无拍卖安排的周,CBAM证书的价格应为最近有拍卖周平均收盘价确定。
该条明确了CBAM证书价格的确定方式,考虑到欧盟碳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货物进口时间与CBAM证书购买时间必然会存在时间差,如何与CBAM申报人良性沟通并合理安排CBAM证书购入时间点将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07CBAM证书的清缴
每年5月31日,CBAM申报人应通过CBAM登记处清缴上一年度进口货物嵌入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2027年为第一次清缴,其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每季度末CBAM申报人应保证其账户中存有当年已进口货物嵌入排放量对应CBAM证书数量的80%。
该条影响与上一条类似,将使进出口筹划变得更为重要。
08CBAM证书的回购
经CBAM申报人于清缴年的6月30前申请,欧盟委员会将以CBAM申报人购买价回购多余的CBAM证书,但回购数量不超过前一年CBAM申报人购买数量的三分之一。
CBAM证书的等价回购有利于为CBAM申报人创造宽松的CBAM证书购买条件,体现了履约优先的立法取向,三分之一的回购上限也极大增加了CBAM申报人的操作灵活度。但该条款仍可能影响到第三国经营者与CBAM申报人签订合同时,针对进出口安排变化所导致已购买CBAM证书无法回购情形下违约责任的安排,对经营者出口计划及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9CBAM证书的注销
每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注销在前年购买且仍留在CBAM登记处中CBAM申报人账户的任何CBAM证书。这些CBAM证书将被注销且不予任何补偿。如果相关CBAM证书存在未决争议,欧盟委员会应暂停注销与争议数额相对应的CBAM证书。
跨年注销的措施可作为回购后的次要手段,以控制市场中CBAM证书的数量,维护CBAM证书的价格信号,同时督促CBAM申报人据实合理购买CBAM证书,警示经营者合理安排出口计划。
企业如何应对过渡期?
“中国出口企业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最直观的不利影响就是会增加其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指出,欧盟“碳关税”给中国出口企业留出了窗口期,使其能更好地了解和熟悉各法案项下的各项制度并找到应对未来国际碳市场以及国际贸易变革的办法。
据金杜律师介绍,CBAM进入过渡期,进口商品需要依据CBAM法案对其隐含碳排放量进行申报,但尚无需实际缴纳费用;自2026年起逐渐取消欧盟的免费碳配额并对进口货物施征“碳关税”。
现阶段的CBAM法案中其实还存在部分概括性或纲领性的规定,可能会依据过渡期的实施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或调整。“在CBAM调整完善的过程中,中国出口企业除了了解CBAM具体制度,也需要了解CBAM制度的基本逻辑内核,以期寻得以不变应万变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