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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66个废油漆桶引发的环境违法案!一煤业被罚款78万

日期:2023-09-06    来源:环保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9/0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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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废油漆桶 工业固废 危险废物

环保处罚相对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08-16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23年4月至6月26日一共使用了15桶油漆。2023年4月17日你单位变更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固体废物中未填报废油漆桶

2、你单位2023年4月14日使用了15桶(每桶油漆净重15kg,桶重约1kg)非水性油漆,但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只有废矿物油和废油桶,没有废油漆桶。2021年9月17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24日出库使用了36桶非水性油漆,但你单位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油漆桶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在2021年和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也未记录废油漆桶。

3、你单位2021年9月19日至2023年4月9日共出库使用了36桶(每桶油漆净重15kg,桶重约1kg)非水性油漆,对矿井下的管路设备进行喷漆,使用后的废油漆桶直接遗弃在矿井下,未集中收集、贮存,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处罚结果:罚款780000元

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第1项,你单位已在2023年7月13日重新变更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将废油漆桶列入工业固体废物中。

上述行为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经会议讨论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

上述行为第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经会议讨论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综上,经会议讨论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80000元。

同日,该公司因另一环保问题被罚款48000元。

工业场地上的2座原煤筒仓,每座筒仓底部的卸煤口留有4个门,汽车正在筒仓底部装煤,装煤过程中未密闭,也未采取喷淋或洒水措施;全封闭原煤输送栈桥(东西走向)南北两侧共有32个窗户敞开未关闭;原煤筒仓东侧露天堆存有原煤,未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你单位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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