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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海事法院发布4例保护生态资源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06    来源:北海海事法院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9/0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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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资源 海洋资源 生态环境保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民生福祉,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为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北海北海海事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发布以下保护生态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北海市某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北海市某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利用机械和车辆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2017年10月,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该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测定海洋公司填占海域面积0.38公顷。经听取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两次会审,北海海洋渔业局认定该公司填占海域行为违法,于2018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计256.77万元的罚款。海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享有海洋行政处罚权,海洋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围海、填海活动,非法占用海域0.38公顷,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海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非法围填海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事海洋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海需求迅速增长。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围海、占海甚至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我国海岸线漫长,针对非法用海行为的行政管理存在“调查难”“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本案的处理对非法围填海的主体认定、处罚正当程序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具有示范作用,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海岸线和海洋环境生态安全的决心,对于推进依法用海、管海,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原告顾某宏诉被告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4日,顾某宏驾驶渔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西湾海域进行抽螺捕捞作业。次日,被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该船系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渔船,船上安装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抽螺捕捞作业设备1套、用网袋包装的渔获物螺苗、贝苗(带沙)65包共计1950千克。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认为顾某宏的行为违反了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顾某宏的案涉渔船。顾某宏不服,向北海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船舶是顾某宏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请人建造的“三无”渔业船舶。“三无”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予以没收。顾某宏在该船上违法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在海上非法捕捞菲律宾蛤仔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顾某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包括顾某宏在内的11名系列案原告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本案非法捕捞海洋贝类资源的案发地位于广西北部湾海域,该海域不仅是著名渔场,也是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之一,拥有施氏獭蛤、织锦巴非蛤、钝缀锦蛤、大竹蛏等特有珍稀贝类品种,是重要的海洋贝类基因库。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蛤泵”“吸蛤耙”“抽螺机”,通过渔船水泵将所经海域的一切底栖生物连泥带砂全部吸起,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这种掠夺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极大破坏了海洋资源和生态平衡,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支持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原告钟某太诉被告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8月,原告钟某太在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以东三墩海以西海域养殖大蚝但未持有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8月14日,出现养殖物死亡。8月20日上午发现被告广西钦州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在该海域的排污管道破裂泄漏。之后,国家贝类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出具《大蚝死亡分析报告》认为本次大蚝死亡事件属于明显的赤潮影响事件。原因一是海区富营养化;二是纸业公司废水泄漏加剧了养殖海区富营养化程度,磷酸盐突然增加是诱发赤潮的原因之一;三是适宜的海洋水文气象、地理环境条件也是引发赤潮的重要原因。根本原因初步判断是由于陆域地表径流带来的地表污水、纸业公司废水泄漏、疏浚工程等提供丰富的氮、磷等营养盐,在狭长且相对封闭的养殖内湾环境,营养物质不断富集,造成局部海域富营养化。在干旱少雨,天气闷热,水温偏高,风力较弱,潮流缓慢等条件下爆发此次有毒藻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同时,钦州环监站出具监测报告表明被告污水超标排放。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养殖的大蚝死亡与两被告的排污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属于非法养殖,故其养殖收益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应受到《物权法》保护,但在原告投入的养殖成本中,其对所购买的蚝苗具有合法的财产权,该部分养殖的成本性投入属于原告的合法民事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钦州港农办成立工作组对原告的大蚝死亡统计数字,参考当地大中小蚝苗的价格,确定原告的蚝苗损失为981971.23元。由于案涉大蚝死亡系多方原因造成,且二被告单独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双方排污致损的作用力相当,且无法分清责任的大小,故判定二被告各自赔偿原告的损失的12.5%即122746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二被告随后将案款支付原告。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要求和保护也越来越强。然而近年来北部湾海域及河海交接处,非法养殖却屡禁不止,非法养殖的收益固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合法养殖成本亦应得到保护。如何依法解决或者平衡这些矛盾,做到既解决民生问题又保护企业发展和良好的海洋环境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老大难”。北海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该案件在充分调查取证之后,依法做出判决,既对非法养殖和非法排污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也依法认定各方责任,保护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案例四:原告广西钦州某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海洋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1日凌晨,北海市海洋局执法人员在北海市石步岭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原告广西钦州某船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两艘采砂船实施采砂作业,并向运输船输送海砂。经查,原告及两船均未能提供合法采砂的手续。原告主张上述两艘采砂船的作业是履行原告与中铁广州公司签订的《港池疏浚及基槽挖泥施工用船租赁合同》,在履行合同以来,共开挖出的疏浚物有13万多立方米,其中4万多立方米存在四航局码头,其余9万多立方米赠送给有回填项目的企业。原告所采挖的海砂未上交给县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25日,被告北海市海洋局认定原告实施非法采砂作业,责令停止采挖活动,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北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海市政府复议维持北海市海洋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北海市海洋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和北海市政府的案涉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海市海洋局有权对沿海区域外采挖砂石行为责令停止采挖活动并罚款。原告未经审批,租赁两艘采砂船擅自在海上采砂且擅自处置海砂的行为违法。被告执法人员发现原告涉嫌非法采砂的行为后,依法进行立案和调查,北海市海洋局经过集体讨论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北海市海洋局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采挖活动,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书、案涉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北海海域优质的海砂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砂行为层出不穷。为了逃避查处,不法分子昼伏夜出采砂作业,或借港池疏浚之名,行盗采海砂之实,严重破坏北海海域生态环境,也造成国有资源流失。本案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的典型案例,也是本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非法采砂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认定事实复杂、刑行交叉、罚款标的大等特点。合议庭通过缜密审理,揭示了原告隐匿于港池疏浚合同之下的非法采砂行为,对原告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最后作出正确判决。该案的正确判决是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的有力支持,对抑制非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效应,对保护北海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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