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充市杨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6月14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南充市嘉陵区西兴街道江家沟村执法检查发现,在杨某某生产加工点非法储存有大量废矿物油,现场有系列处置废油的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生产痕迹。南充市生态环境局随即联合南充市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经查,杨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搭建废矿物油非法处置窝点,处置废矿物油4000余吨,涉案总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废矿物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
杨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案例二:甘孜州四川米拉建材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设置弃渣场案
2023年7月19日,甘孜州白玉生态环境局收到白玉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线索,四川米拉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在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弃渣场。2023年7月20日,甘孜州白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资料和现场检查踏勘,发现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规在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设置弃渣场,场内堆放弃渣33.5万余立方米,堆放面积46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加强生态修复,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2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阿坝州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环评制度案
2023年6月26日,阿坝州红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红原县黄河流域生活垃圾无害化技术处理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阿坝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13.75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