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整个碳市场期盼了六年多的CCER重启,在今天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那就是新的CCER管理办法终于发布了。
关于这个CCER管理办法,曾经在今年7月发布过一次征求意见稿,我也在CCER公开意见稿如期发布,减排量申请条款中的“5年之内”是啥意思?中分析过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对于最终版的管理办法,其实没有太大的改动,但有以下几点,我觉得可以再聊聊。
一、 之前的方法学全部作废?
在征求意见稿版本里,对于以前的方法学在重启后是否还可以使用是没有提及的。虽然坊间流传大概率会全部废掉,但我还是抱有一丝希望。所以正式发文后,我第一件事情就是去找有没有关于老方法学作废的条款。
找来找去没找到,后来发现了这一条:
这条看似那么人畜无害,仔细一想,啊!之前的方法学都是发改委发布的!
好家伙!这句话不就等于以前的方法学全部作废嘛!
看了这一条,我是真佩服这个制度起草人,不动声色地完成了CCER方法学过渡,我愿称之为文字管理大师!
至于新的方法学有哪些?官方其实还没发布的。
但99%的可能性,第一批只有传说中的那四类,即:
造林、红树林保护、光热发电和海上风电。
二、 之前已经备案的项目全部作废?
如果方法学都作废了,那么备案的项目也全都作废了呗?
对,但不完全对。
根据新管理办法,在之前备案的所有项目,并不是作废,而是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
意思是这些项目还有一个复活卡,有机会重新备案。
但是,重新备案还是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意思就是只有符合新方法学的项目才有机会复活。
所以90%以上的已经备案的项目直接宣告作废了。
以前屯了大量项目的开发方得哭晕在厕所。
不过还好的是,已经签发出来的CCER不受影响,突然感觉这类的CCER突然成了绝版产品了。留着点指不定以后可以当纪念品卖。
三、“五年之内”终于真相大白
在征求意见稿里有一句话是这样写的: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 年以内。”
这句话有严重歧义,导致有多重理解。有理解为项目只能申请五年的,有理解为项目登记的时候只能申请项目登记前五年减排量的,有理解为项目可以往前追溯五年的,不一而足。
而最终版的办法算是把这个“五年”给说明白了,原文描述是这样的。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意思就是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五年之内必须申请登记,不然就作废了。也就是至少五年要做一次核查。跟之前大家猜的“五年”意思都不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