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升级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提升应对环境风险能力,确保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整体风险可控,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黔环综合〔2022〕34〕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 强化防治”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3〕33号)及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试点原则
试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经营单位在自愿加入试点,缴纳危险废物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后,可有条件接受省外危险废物进入我省利用处置。一方面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企纾困,解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吃不饱”问题,一方面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自身生态补偿资金主动升级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提升经营单位应对环境风险能力,确保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整体风险可控,有力推进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高质量可持续性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试点时间和试点类别。首批试点时间为一年,并结合我省实际以含铅废物、含汞废物、油基岩屑、含锌废物、废油漆桶等包装物、废钒(钛)系催化剂六类作为首批试点类别开展,其他试点危险废物类别将动态更新。
二是明确补偿资金缴纳方式。结合我省利用处理能力及危险废物类别,设定计算公式、方式系数、类别系数等并公开征求意见,依托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匹配联单方式自行缴纳,减少处置单位漏缴、错缴等情况。
三是强化经营单位补偿资金管理。明确经营单位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应急事故、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修复治理、环境安全教育培训等七类情况可按比例或全额提取使用补偿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采取处置单位如实申报报备,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抽查方式,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