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两起共17名被告人的跨省倾倒建筑毛垃圾污染环境关联案件。被告人邓亦、郑而等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久(挖掘机驾驶员)等4人被单处罚金,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仪征市人民检察院附带起诉要求邓亦、郑而等7名主要实施人员赔偿13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用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2020年,在某房地产公司现场负责的被告人邓亦“机缘”之下得知可以通过填埋建筑毛垃圾赚钱,遂经被告人许咝“牵线搭桥”,约定由邓亦从中介绍,一方面与上游老板联系,接收浙江省等地的建筑毛垃圾,另一方面由郑而、朱散等人提供仪征某废弃矿坑用于填埋上述垃圾。
2021年1月至3月间,在邓亦等人的介绍下,郑而、朱散等五人接收浙江的建筑毛垃圾,并雇佣挖掘机、推土机驾驶员刘久等人在现场挖坑、填埋,将垃圾直接倾倒至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废弃矿坑内,短短两个月即倾倒了一万余吨毛垃圾,邓亦、郑而等人收取毛垃圾处置费用、介绍费用共计35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倾倒的建筑毛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系有害物质。当地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委托相关单位对上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清挖、运输、分拣、分类、处置,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49万余元。挖掘、清运工作完成后,经鉴定,事发地土壤中铜、锌等浓度超过基线水平,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131万余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邓亦、许咝、郑而、朱散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量本案团伙作案的方式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情况等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同时认定邓亦、许咝、郑而、朱散等7人实施的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事发地土壤环境损害,违反社会公德及生态伦理,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活的精神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建筑毛垃圾’是指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倾倒、填埋在地下会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损害,破坏相应区域的生态环境,甚至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一以贯之地坚决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顾雪红副院长说道,“本案的判处,充分体现出污染环境‘成本’巨大,任何人都不应为了蝇头小利,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