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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3-12-13    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2/1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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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修复 生态治理 环境保护

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厅起草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518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勘查管理处,邮编13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717783@qq.com。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9日

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地勘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以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省内重点成矿区带,国家和省经济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矿产调查、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科学综合研究,以及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分新立和续作两类项目。

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省级地勘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立项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实施财政监督,审核省级地勘项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编制年度或阶段省级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并发布。

第五条  新立项目,可以由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以建议形式申报。续作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续作建议材料。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过程中,将符合《立项指南》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经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建议材料进行论证审查,并经省财政厅财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吉林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应包括项目区域内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地、公园)设置等情况,以及能否开展勘查工作的结论与建议,用于项目出库时参考。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项目出库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形势任务、资源需求,以及项目找矿条件和前景、资金规模等因素,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按顺序批准项目出库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实施的新立和续作项目,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项目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及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实施方案经两次审查不合格的,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承担单位排序,顺延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地勘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勘查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他人,确需其他单位配合开展的分项工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外协单位,并签订《外协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重型山地工程(钻探、坑探等)施工的或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管理完善、项目组主要技术成员稳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时报送项目季度、半年、年度报告;遇重大发现、重大技术问题、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绿色勘查等行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对前期以物化探工作为主的项目,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

第四章  成果报告评审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成果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验收。

报告编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提交资源量的成果报告,还应在资料汇交前,申请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分批申请拨付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资料汇交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前终止的项目,也要提交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审核。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权益处置

第二十一条  省级地勘项目实行绩效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方案中,落实各项绩效目标要求,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省级地勘项目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成果进行转化与权益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具备矿业权出让条件的勘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出让,出让收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暂时难以转化的勘查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储备,待需求、工艺、技术等条件成熟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出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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