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提升全市危险废物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1〕53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在《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基础上,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嘉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涵盖了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涉及企业的其他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均需符合《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规定。
(一)《实施方案》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涉及嘉兴市域内企业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情形。
(二)《实施方案》实施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变更程序、延期程序、终止(取消)程序五个部分。
1.申请。产生单位会同定向利用单位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
2.审查。提交申请后,经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开展的意见。
3.变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试行的,按照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其它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提交变更材料。
4.延期程序。首次“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
5.终止(取消)程序。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或其中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试点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终止或取消后,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不再纳入“点对点”定向利用全过同管理,同时应当规范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三)《实施方案》管理要求。一是强化统筹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抽查评估,组织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对经分档评价为“黄码”或规范化评估为基本达标的,暂停定向利用并限期整改;评价为“红码”或不达标的,取消豁免管理。二是加强日常监管。“点对点”定向利用实施期间,将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点对点”方案要求及各项管理制度,实时掌握“点对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情况,强化环境风险管控。三是提升应急能力。“点对点”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体系,成立专业应急处置管理队伍,配齐配强应急人员力量,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强化环境风险防控。
三、施行时间
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
联系电话:0573-82159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