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2023年12月19日,西安市水务局发布《陕西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提到,为加强对西安市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污泥二次污染,此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此规定中所称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污泥产生单位是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污泥其他处置单位是指以研究试验或调试自身污水处理设施为目的接收污泥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从事污泥运输经营的单位。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并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要求,如无场地条件,则应当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污泥产生单位选择污泥处置单位时,应当对其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污泥交由不具备污泥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超出设计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或无害化处理后的产物进行检测。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