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办法》提到,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