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湖北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标准提到,征收对象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城中、四里棚、城北、开 发区(园区企业另行制定标准除外)及黄滩镇属城市污水处理厂 纳污范围内的城镇建成区的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村庄住户,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以外的东马坊、长江埠、杨河、田店、三合、杨岭、汤池、陈河、义和、天鹅、郎君等 11 个乡镇建成区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住户,均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为城中、城北、四里棚、开发区、黄滩镇征收范围内用 户,按照《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应城城区污水处理收 费标准的批复》(应城政办函〔2016〕21 号)要求,执行城市污 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实际用水量,居民每吨 0.95 元,非居民每吨 1.4 元标准收取。
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以外的 11 个乡镇征收范围 内用户,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 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 154 号)要求,执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最低标准,按实际用水量,居民每吨 0.85 元,非居民每吨 1.2 元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如有调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全文如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加大 污水治理力度,规范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城中、四里棚、城北、开 发区(园区企业另行制定标准除外)及黄滩镇属城市污水处理厂 纳污范围内的城镇建成区的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村庄住户,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以外的东马坊、长江埠、杨河、田店、三合、杨岭、汤池、陈河、义和、天鹅、郎君等 11 个乡镇建成区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住户,均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城中、城北、四里棚、开发区、黄滩镇征收范围内用 户,按照《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应城城区污水处理收 费标准的批复》(应城政办函〔2016〕21 号)要求,执行城市污 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实际用水量,居民每吨 0.95 元,非居民每吨 1.4 元标准收取。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以外的 11 个乡镇征收范围 内用户,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 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 154 号)要求,执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最低标准,按实际用水量,居民每吨 0.85 元,非居民每吨 1.2 元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如有调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征收办法
(一)属城区自来水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
(二)属乡镇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各乡镇委托自来水运营主体在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
(三)属自备水源用户, 由乡镇按实际用水量核定后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按照计量值。
四、执行时间:此通知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工作主体。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市 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征收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管理主体为市财政局;资金征收的工作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资金性质。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资金管理。污水处理费是市政府处理生活污水的专项 基金,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各乡镇按月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 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政府安排用于污水处理设 施及管网的日常运营、维护支出。各乡镇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 照核定任务总量的 20%作为乡镇征收工作经费,80%纳入财政体 制结算。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地各征收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及时解决运作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协助各乡镇合理核定收费范围,核定收费任务;督促各乡镇及时收取和缴纳污水处理费;负责申报和使用污水处理费。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收费。 同时,强化对污水处理成本的监审和公开,做好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票据 管理,做好资金归集核对、结算和使用等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确 定代征工作主体,核定征收任务,健全完善详细的征收制度和管
理办法。
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