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的通知。
《通知》指出,强化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的绩效管理,鼓励各地区探索运用经济适用、简便可靠的智能化监控手段。区水务部门和乡镇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设施进水水质异常的,要及时排查是否有危害设施正常运行的污水排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建立清单动态更新及通报制度。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运维检查结果和水质监测数据,客观评价设施运行情况,将不正常运行和反复超标的设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共同建立重点监管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
实施分类整改和销项闭环管理,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加强跟踪调度,对整改进度迟缓、治理效果不明显的乡镇进行督促指导。相关乡镇要对整改效果负责,完成整改措施后应开展自行监测,连续两次(至少间隔2个月)出水水质均合格后向区水务部门申请销项。区水务部门监测合格后可认为完成整改,予以销项,调出清单。
全面推动污水有效管控,各相关区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的监督管理,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的通知
沪环生〔2024〕69 号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明显,已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但仍存在监管机制不健全、设施运行不稳定等问题。
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未治理农户的生活污水管控,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设施运行监督检查
(一)分级开展设施检查监管。对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相关区(含临港新片区,下同)水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一次运维情况抽查。对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相关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在2024年底前落实进水水质监测工作,指导各乡镇(含涉农街道、管委会,下同)在2025年底前采取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实时监管。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的绩效管理,鼓励各地区探索运用经济适用、简便可靠的智能化监控手段。区水务部门和乡镇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设施进水水质异常的,要及时排查是否有危害设施正常运行的污水排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二)加强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共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对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适当扩展监测覆盖范围。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自行监测,强化监测数据汇总和共享,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级监测部门提交区级监测数据和乡镇自行监测数据。市级监测部门按年度监测计划统筹开展市级监督性抽测,及时将抽测结果反馈给各相关区。
二、建立清单动态更新及通报制度
(三)建立重点监管设施清单。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运维检查结果和水质监测数据,客观评价设施运行情况,将不正常运行和反复超标的设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共同建立重点监管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擅自停运、结构破损或设备故障难以在短期内修复、实际处理水量或服务人数与设计处理能力明显不符、污染物去除效果无法满足出水水质标准等。反复超标的情形包括:连续2次及以上监督性监测不合格,以及区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向相关乡镇及时通报其辖区内的重点监管设施情况,并抄报市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各区指导乡镇结合自行监测和检查情况,建立健全设施问题日常排查机制,及早发现苗头隐患,将相关问题通报给运维单位。
三、实施分类整改和销项闭环管理
(五)明确分类整改要求。对于设施运维问题,要加强巡检维护频次,科学调整运行参数,检修排除设备故障;对管网收集问题,要抓紧修复,因地制宜消除错接漏接;对于工艺能力问题,要按照“一站一策”优化调整工艺路线,制订改造计划;对于确无运行必要的设施,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暂停运行、报废拆除或转移利用。
(六)建立整改销项闭环机制。区水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建立健全重点监管设施整改闭环机制,加强原因分析,制订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原则上应在通报后2年内完成整改。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加强跟踪调度,对整改进度迟缓、治理效果不明显的乡镇进行督促指导。相关乡镇要对整改效果负责,完成整改措施后应开展自行监测,连续两次(至少间隔2个月)出水水质均合格后向区水务部门申请销项。区水务部门监测合格后可认为完成整改,予以销项,调出清单。
四、全面推动污水有效管控
(七)明确“三基本”管控导向。各相关区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的监督管理,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八)分类开展治理和有效管控。已完成治理的村庄应自查自纠,全面按照“三基本”要求实现有效管控,其中未治理的零星农户要逐一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方案,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无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可采取其它管控措施,杜绝未经处理直排环境。尚未完成治理的村庄要分类开展治理。对规划保留村庄,要在2024年底前确定治理方案,加快实施。对规划不保留村庄以及规划保留村庄中的不保留村组,要按照“三基本”要求实现有效管控。
(九)强化管控工作保障措施。各相关区要指导乡镇做好管控措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登记台账。按照本市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指导意见和区级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管护内容、标准、方式、主体,推动管护责任层层落实。指导乡镇积极推广农村人居环境责任区制度,引导村民参与公共空间日常管护和监督。
五、加强成效考核和监督
(十)完善考核和监督。市级相关部门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各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评分、河长制工作考核等事项中,并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申报、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市级相关部门将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将已销项设施的整改情况作为抽查抽测的重点,提高抽样检查频次。如发现整改后仍然不能稳定运行、再次发生超标的,将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问题线索。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将在全面开展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技术路径、管理体制机制等,制定出台本市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各相关区要全面配合、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治理成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