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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日期:2024-10-21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10/2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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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大气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

近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赤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平台。鼓励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加强运输扬尘管控,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粉煤灰等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全面苫盖等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严厉打击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途中物料遗撒、滴漏、扬散等行为,杜绝超高超载运输。加大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公共道路等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力度。规范道路清扫保洁行为,避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中心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建成区达70%左右。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强化开采、装卸、运输等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目标明确,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25μg/m3及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5%以上,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宁城县、元宝山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6.8%,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87.0%、91.9%以上,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全文如下: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赤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赤峰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点区域。赤峰市元宝山区、宁城县。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25μg/m3及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5%以上,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宁城县、元宝山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6.8%,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87.0%、91.9%以上,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二、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三)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达峰等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退出淘汰类产能、工艺、装备,提高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淘汰改造引导力度。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整治提升涉气产业集群,建立全市传统产业集群清单,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制定中小型传统制造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产业集群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中心。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在涂料类产业相对集中地区,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深入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企业,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台账,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政府及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优先采购低(无)VOCs含量产品。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

(六)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坚持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工业用煤替代力度,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增加清洁电力供给,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大电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煤改电、煤改气等能源需求。鼓励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75%以下。(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旗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推行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全面摸排各旗县区、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需要改造的燃煤散烧户数,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做好电源、气源、热源保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稳妥推进农牧区居民生活、设施农牧业散煤替代。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2025年底前,重点地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基本清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完成松山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验收工作,2024年底前投入运行。加快推进蒙东国际物流港玉皇集疏运站项目和铁路专用线项目、赤峰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山产业园启辉铝业铁路专用线项目、中唐特钢铁路专用线项目等建设。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开展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路检路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6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施工工地,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政策,加强执法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车务段、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赤峰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动态调整全市施工工地管理清单,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平台。鼓励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加强运输扬尘管控,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粉煤灰等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全面苫盖等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严厉打击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途中物料遗撒、滴漏、扬散等行为,杜绝超高超载运输。加大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公共道路等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力度。规范道路清扫保洁行为,避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中心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建成区达70%左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强化开采、装卸、运输等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提高离田效率,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地要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县乡村网格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组织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市农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针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敞开液面逸散、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实现问题动态清零。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区域涉VOCs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电站锅炉全部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水泥、焦化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2025年底前,远联钢铁完成烧结机、转炉、球团、出铁场、矿槽等除尘超低排放改造,以及DCS控制系统改造等工程;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焦化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元宝山区、宁城县全部涉气工业企业和全市铁合金行业企业从2026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审核旗县及中心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强化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恶臭在线监测设备。加强部门联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等扰民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鼓励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提高粪污资源利用水平,推动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推广科学施肥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水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有效减少氨逃逸,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空气质量未达标的旗县区要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宁城县、元宝山区、喀喇沁旗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开展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协调解决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加强与河北、辽宁相邻省区联防联控,相邻旗县之间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要与交界省份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市旗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市旗两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按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创A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保障,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甲烷、非甲烷总烃等监测。逐步开展工业园区等大气环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发挥移动源数字平台监管效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明察暗访,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成因、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联防联控联治等方面研究。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落实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

(二十六)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落实经济政策,完善奖惩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严格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申请清洁取暖资金,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倾斜(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九)强化信息公开。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实时公布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定期公开各旗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国有企业带头绿色生产。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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