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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清涧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3-19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3/1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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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治理

1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工作目标: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严格执法处罚,重拳整治行业乱象,推进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分类处置。到2025年底,各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进一步规范,填埋、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短板加快补齐,实现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到2027年底,综合利用成为主要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全方位、多层次、信息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原文如下:

县直各有关单位:

《清涧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清涧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省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严格执法处罚,重拳整治行业乱象,推进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分类处置。到2025年底,各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进一步规范,填埋、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短板加快补齐,实现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到2027年底,综合利用成为主要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全方位、多层次、信息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整治内容

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在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产生和收集环节

1.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制度,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要严格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产生量、排放时限等。对办理核准时故意少报、漏报或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依法从严查处。(县住建局牵头,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制度,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督促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县住建局负责)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对各类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和整改,并依法查处。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排查关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指导意见及要求落实情况,加强源头管控,落实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县住建局牵头,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查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以及对运输合同违法分包、转包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装修垃圾源头排放管理。物业小区管理单位要约束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规范投放、规范运输,严禁违法违规运输装修垃圾或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对处理不力的,由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并限制其承揽新的业务。(县住建局负责)

(二)运输环节

1.严格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鼓励小型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运营,逐步推动国六和新能源车更新替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个人和未经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从重查处。(县住建局负责)

2.严查违规运输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省跨市跨县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运输车辆监管。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或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核实后依法查处。(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

1.加强建筑垃圾贮存场所监管。全面摸排转运调配、临时堆放等贮存场所,建立管理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督促限期补办;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涧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对未达到核准条件违规许可的,严肃查处整改。对超核准范围处置或擅自变更处理内容、经营范围、企业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县住建局负责)

3.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消纳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对手续不齐全,未按规定受纳、非作业区堆存、超负荷接收,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称重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关停或拆除。(县住建局负责)

4.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对擅自倾倒、堆放的点位,立即整治,并溯源倒查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省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倾倒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查处违规设立的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涧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建立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统筹各部门执法力量,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地区、路段、时段的执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整治存量建筑垃圾。全面排查整治存量建筑垃圾,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及时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做到彻底清运,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或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对暂时无法转移的,“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三)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类别数量、运输单位、消纳方式和核准信息等纳入联单内容进行全程管控。

(四)打造数智监管模式。充分利用“技防”监管手段,搭建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共享等方式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并逐步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填埋场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

四、整治步骤

(一)立即部署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晰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

(二)开展摸底排查。各相关部门分领域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及资源化利用企业、填埋场等开展自查自改。要加大巡查、督查力度,灵活采取网格划片、无人机巡查、“随手拍”等方式,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对上级部门交办、同级部门移交、群众投诉的问题线索,梳理形成问题台账。

(三)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排查整治清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点位清单,形成问题台账。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贮存场所、利用企业、填埋场等管理底数清单,形成管理台账。

(四)推进问题整改。对照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对于轻微违法问题,责令整改并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督;对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等情况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

(五)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速查处,形成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势头。

(六)健全长效机制。每年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时开展“回头看”,持续巩固整治成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和亮点举措,固化形成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清涧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发改、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建筑垃圾整治主体责任,指导本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并长效治理。

(三)强化工作督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适时通过调度通报、督办约谈、信息简报等方式推动。加强网格化管理和群众反馈问题办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快速发现和处置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曝光机制,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辖区内建筑垃圾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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