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获悉,关于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等部分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已经发布。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等部分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
内发改价函[2016]255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验收意见(内环函[2016]97号、内环函[2016]115号、内环函[2016]116号),将已通过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发电机组名单及验收合格时间告知我委,请你公司按照附表所列时间执行相应环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脱硫1.5分(蒙西电网)、脱硝1分钱、除尘0.2分。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部分发电企业环保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