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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水新规明确风险管理 超标排放将领百万罚单

日期:2016-10-21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0/2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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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标排放 污水处理 水污染防治

2016年6月,环保部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

继《大气污染防治法》后,《水污染防治法》进入修订程序。

2016年6月,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征求意见。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据公开资料,此番征求意见稿的创新点在于,提出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获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背景,在10月19日的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上,《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获审议并原则通过。

会议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水环境保护压力的日益加大,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设计、责权规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常态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治水效果怎么样,以环境改善情况说了算,而不是做了多少工程说了算。”专家介绍,与“十三五”时期我国环保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相一致,修订草案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已有的研究实践成果,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参与修订草案编写的专家表示。

在农村水污染治理方面,草案还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还将进行环保督察、离任审计。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突发水环境问题处理、地方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应当作为环境保护督察和审计的重要内容。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内容。

扎紧制度笼子

而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

编制组介绍,征求意见稿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等。

在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看来,水污染行为造成的影响是修复水体的成本较高,但原来的罚款往往偏低,因此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水污染比大气污染还要突出,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强。

“以前超标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费两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这次修订就规定了只要超标排放,就处罚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罚款。若仍不改正的,则会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业关闭措施。这样的规定改变了以前‘要不然罚得很少,要不然罚得很多’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未批先建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征求意见稿对于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一些行为之前可能被认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但这次却被列入重罚的行列,实际上已经在向国际接轨。”马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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