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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循序建设绿色智慧雄安新区

日期:2017-06-20    来源:环保创业邦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6/20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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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绿色发展 雄安新区

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地域包括河北省雄县、安新县、容城县及周边部分地区,远期发展建设面积将达2000平方公里,是继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后的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发展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雄安新区的设立是“一带一路”全球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的又一重大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引领全国未来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更是改革进入深水区后的一场硬仗。正如深圳特区、浦东新区的设立推动了珠三角、长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一样,雄安新区的设立肩负着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京津冀地区经济一体化健康、协调、绿色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

对于雄安新区的发展建设方向,习总书记在今年2月考察河北省安新县时强调,雄安新区的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

因此,当前与今后的一段时期内,雄安新区的发展建设应当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依托,以绿色发展为基调,准确理解贯彻绿色智慧雄安新区的内涵,在绿色、创新、协调、开放的多向度上,严格依法循序建设。

雄安新区建设目的:建设模块化、功能化的未来城市,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全面提升本地经济发展水平

雄安新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而是由模块化、功能化区域组成的全新概念城市,主要通过促进京津冀协同运作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提升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引领未来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建设,更多强调的是城市对于所辖区域的人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然而,雄安新区的城市规划建设,带着模块化、功能化目标,在传统城市建设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新城区对于整个京津冀区域的功能和意义,是对京津冀地区整体的空间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产业、自然资源等功能进行梳理后,确立的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功能定位。

只有把握好雄安新区模块化、功能化的城市定位,突破对传统城市概念的束缚,才能真正发挥出雄安新区在京津冀区域的经济、社会及生态等功能,才能真正凸显出雄安新区建设对整个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时代价值与历史意义。

模块化、功能化的城市设计,使得雄安新区并非简单意义上的作为与通州并列的北京副中心,也非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特区,而是要通过新区建设,疏解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建立京津冀新的创新驱动增长极。通过优化京津冀地区的产业、教育、公共服务等社会资源的空间布局,一方面治理北京的“大城市病”,一方面带动河北省的经济发展,缓解河北省经济落后与污染严重的双重压力,进而在整体上实现京津冀地区的协调、绿色、健康发展。

换言之,雄安新区模块化、功能化的城市定位,是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职能,提升本地以及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引领整个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协同发展而展开的。

北京市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人口过度集中,首都与非首都职能交叠混杂,加上城市规划不科学、不合理等原因,形成了“大城市病”,且这种现象正如“摊煎饼”一般,向周围地区辐射和扩张。长期以来,北京的“大城市病”不仅束缚着京津冀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阻碍了北京市首都职能的正常发挥,更给整个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压力。

对此,在雄安新区的功能化城市定位中,应根据产业特点、职能特征、生态环保要求等因素,按一定模块、功能区划的方式,布置新区空间范围,既可保障新区建设对各种产业、公共服务等职能同步发展的要求,又落实了新区建设对非首都职能结构与空间布局在新区域中的科学、绿色调整,进而为实现新区的开放、绿色、创新、协调发展奠定科学合理的功能模块区划基础。

在此基础上,结合河北省经济发展较北京、天津相对落后的现状,雄安新区应注重立足于提升本地发展。一方面提升本地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提升本地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打造京津冀区域的新经济增长极,拉近区域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如同“齿轮”一样磨合三地在协同发展中的不协调与不适应,消除阻碍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诸般地方障碍,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

整体上讲,雄安新区的模块化、功能化区域建设,是一种区域的就地消解,消解的是职能、产业、人才等社会资源以及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分布的“非均衡”,旨在平衡区域内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布,进而带动区域的均衡发展,并非为建造城市而实施的大规模人口迁移和产业、职能转移。

雄安新区的根本定位:生态与人文的双重绿色发展

雄安新区的根本定位是绿色发展,这里的“绿色”,一方面是指生态环境保护意义上的绿色,另一方面是指人文社会环境文明法治的绿色。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提出了七个重点任务,其中,雄安新区的绿色发展内涵包括,在建设智慧新城、培育新动能、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在构建和谐城市管理、市场与政府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在扩大全方位对外开放、实现开放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为基础,选择绿色化的发展方式。

绿色化的发展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黑色发展相对应。绿色发展,强调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共生性和发展目标的多元化,发展的基础是绿色的经济增长模式。这种增长模式的显著特征是绿色经济比重的不断提高,即以绿色科技、绿色能源和绿色资本带动的低能耗、适应人类健康、环境友好的相关产业占GDP比重的不断提高,增长模式强调低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实现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污染排放脱钩。

换言之,绿色发展依然要发展,但是必须兼顾生态甚至是以保护生态为基础和前提,不得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以此观之,雄安新区地处京津冀腹地,一方面承担着本地区水环境资源短缺和水生态破坏形成的资源环境压力,一方面又面临着整个京津冀地区普遍的大气污染问题,尽管当地的环境资源承载力相较其他地方较为充足,但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严峻的生态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因此,雄安新区的绿色发展,必须遵循发展对生态的“不欠账、销前账”原则,努力通过经济发展带动环保技术创新与普及、环保标准提升、优化环境管理体制、革新产业与能源开发消费结构等方式,治理当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继续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雄安新区“千年大计”“功在万代”的发展建设工程,是以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承载为自然基础和前提的。失去了当地自然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支持,很难有雄安新区健康、优质、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绿色发展也是一种社会化要求,全面科学的绿色发展也要包含人文绿色。人文绿色就是说,在雄安新区发展过程中,要营造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和谐、健康、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使雄安新区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绿色新样板。

或者说,雄安新区的绿色发展,自然条件在于生态环境的长效保护,社会条件则在于创建健康文明法治的社会秩序。人文绿色主要依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法治与德治并举、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发展各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手段。规划建设雄安新区,应当注重法治与德治兼顾的社会治理模式,营造法治有序、德治文明的社会氛围,从而为新区的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文绿色基础。

雄安新区的建设宗旨:生态保护和修复

雄安新区,从规划、施工到新区建设运行,必须以生态保护、生态修复为宗旨。生态保护和修复,就是既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免受发展带来的非可承受范围内的影响和损害,又要不断引进、研究、创新环保技术,修复治理已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

雄安新区地处冀中平原,覆盖白洋淀水域,有着良好的生态基础。但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同样承受着巨大的环境压力。

以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为例,白洋淀作为华北平原上的最大淡水湖,总面积达362.8平方公里,其中85%的水域在安新县境内。历史上流入白洋淀的九条河流大部分已断流,惟一流入白洋淀的府河,径流量为入淀河流之首,却是一条没有自然源头、收纳保定市排放生活和工业污水的纳污河。由于接纳流域内工业废水、生活废水以及淀区旅游业、网箱养鱼业的发展,白洋淀水质严重恶化,富营养化现象突出,虽经多年治理仍未有明显改观。

在这种生态条件下,雄安新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意义,从整个京津冀地区的生态协同保护以及新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必须得以强调和凸显。

由于区域产业结构和产业空间布局不尽合理等原因,京津冀地区面临显著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等问题。这些问题,除了过去重发展、轻保护的惯性思维原因外,环境保护工作针对区域性环境问题也缺乏一种长效的、稳定的一体化治理机制。

正在进行的京津冀环境一体化治理工作有所突破,也有所成就,但是面对京津冀地区持续稳进的经济发展形势和要求、脆弱的地区环境容量以及环境污染的现实,地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健康、绿色发展仍受到一定影响。

因此,雄安新区建设要以生态保护和修复为宗旨,正是要以新区建设为契机,一方面要求新区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贯彻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要以绿色环保为前提,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时,认识到并真正做到“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另一方面,雄安新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应成为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引领者,为探索下一步京津冀环境一体化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探索经验。

雄安新区在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过程中,一是应当充分发挥地缘优势,纵向统筹中央与京津冀地区的政策支持,横向促进周边北京、天津以及河北省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以雄安新区为突破点,统筹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资源,着力保护和修复京津冀地区的大气和水生态环境。

二是在新区规划、建设施工以及后续的发展全过程中,应当通过探索、总结人口密集地区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经验,完善环保资源与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对京津冀及其他区域形成示范作用,促进更大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

雄安新区建设策略:中央统一指挥,京津冀协同推进

雄安新区建设必须中央统一指挥,主要依靠京津冀协同进行,切忌搞房地产带动的全国人口大集中。长远来看,可以说,雄安新区建设是否成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否成功的检验标准。

从地理上讲,雄安新区地处京津冀腹地、冀中平原和冀南交通要塞;从区域经济发展上讲,雄安新区建设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背景下,疏解北京非首都职能、带动河北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上讲,雄安新区建设对于协调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减缓因北京“摊煎饼式”的“大城市病”等造成的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从以上三个要素来考量,雄安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一定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领导下,由京津冀地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共同扶持。其中,中央的统一部署领导对雄安新区的建设发挥着顶层设计、区域引导和协调京津冀三地工作的重要作用;京津冀地区的协同推进是在中央的统一要求下,依据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对雄安新区的发展建设提供人力、物力等资源以及产业、税收、金融、信贷等政策优惠支持。

在京津冀协同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各地发展规划与新区发展规划的合作与衔接,各地利用发展优势带动推进雄安新区的发展,同时雄安新区也应发挥“传送带”功能,联动各地协同发展。同时,雄安新区的发展也将为京津冀进一步深化发展合作提供新的契机,是新时期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桥梁和枢纽。

当前,河北省已成立河北雄安新区筹备工作委员会及临时党委等过渡性机构,河北省委、省政府已授权其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雄安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对雄安新区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行使组织、协调、督导、服务职能。

长远来看,雄安新区地处河北境内,河北省首先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以规划引领建设,用最先进的理念和国际一流的水准进行城市设计,建设标杆工程,打造城市建设的典范。同时,河北省在支持雄安新区建设过程中,应当以城市建设规律为依托,避免城市规模过度扩张,合理掌控开发节奏,促进新区与周边城市的融合发展。

北京市在向雄安新区转移非首都职能过程中,应当做到规划有序、逐步疏解,综合利用产业、金融、税收、财政等政策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单位以及非核心国家职能部门的有序转移。同时,北京市的职能转移规划应与雄安新区的发展建设规划相衔接,实现职能的稳步转移,避免因职能疏解而影响职能的稳健发挥以及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作为北方最大的港口城市,应当凭借港口贸易优势以及自贸区建设经验,积极与新区展开开放贸易领域的发展经验探索与合作,力争在实现雄安新区开放发展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和显著成果。

在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应当注重以雄安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为引领,在协同促进新区生态保护的过程中,争取形成更多、更广泛的区域性环境治理合作,进而实现以雄安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带动、协调区域的环境保护合作,从而实现区域内更广泛的生态环境治理。

另外,在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方面,应当根据中央的雄安高点定位和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积极探索新区房地产建设管理新模式,避免因新区的发展而出现房地产市场过度不合理升温。当前,为持续做好房地产管控工作,雄安新区三县县委、县政府已分别制定专项方案,进一步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严厉打击二手房和小产权房违规交易行为,严厉打击黑中介非法销售、夸大宣传、哄抬价格等行为。

雄安新区建设的法治保障:立法构建与法律实施

作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雄安新区高标准建设的保障在于法治,其中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雄安新区立法,作为雄安建设基本法统筹新区建设全局;二是严格到位的法律实施,包括创新驱动、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人口户籍、产业导向、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强调,“凡属重大改革必须有法可依”,雄安新区的发展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建设。为统筹协调京津冀地区对雄安新区建设的协同推进,国家有必要针对雄安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制定新区的基本立法,而京津冀各地则应依据基本立法,制定有关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各项单行、地方立法以及必要的政策性文件,进而促进形成国家和京津冀地区统筹、支持雄安新区建设的立法政策体系。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京津冀地区协同、循序、长效推进雄安新区依法建设,必须制定符合雄安新区发展需求和发展规律的法律。

法治主要依靠准确到位的法律实施。雄安新区建设中法律实施的目的与意义,就在于“将书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通过“行动中的法”将纸面上描绘、构建的新区图景,变成现实的新区建设成果。

强化法律实施,保障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规格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法律与政策的重点落实。

一是创新驱动的法律政策。依据当下国家及京津冀地区协调创新驱动的战略部署,雄安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职能的疏解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输入和发展区,应当成为京津冀区域中经济发展驱动力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示范区。这就要求雄安新区在保证形成相对完备的创新驱动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新区内各种促进创新驱动的产业、税收、金融、财政等法律政策的实施,用严格的制度化方式使新区内的创新主体真正获得激励与保障,进而实现雄安新区创新驱动的稳健发展。

二是规划建设的法律政策。雄安新区的建设发展应当遵循“先谋后动、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划建设的法律政策既是新区建设发展的宏观方向要求,也是新区建设发展的具体步骤安排。有关新区规划建设的法律政策,在实践中必须严格落实,避免“规划一套、建设一套”,实际建设“走了样”,致使规划变成“空中楼阁”,既影响新区职能的有效发挥,也令人们对新区的发展丧失信心。

三是生态环境的法律政策。随着环境法治的发展,依法治理环境已成为当前与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落实新区的环境法治工作,不仅有益于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也有益于带动、协调京津冀整体实现区域一体化的环境法治,更有益于探索总结生态环境法律实施经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加以推广应用。

四是人口户籍的法律政策。雄安新区的设立、职能定位及光明前景,必然引发一定程度、一定规模的区域乃至全国的人口流动,这对于雄安新区发展而言,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雄安新区凭借政策优势、产业优势、地理优势,能够吸引区域乃至全国的优秀人才进入,为新区的创新驱动发展贡献力量;另一方面,也会有人以新区的发展为噱头,肆意炒作,扰乱新区发展建设和市场秩序。

对此,强化雄安新区的人口户籍法律政策实施,配套探索新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模式,激励和保障人才流动,遏制炒房、炒户籍等违法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保障新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雄安新区已经出台了临时性行政命令,全面冻结了房地产市场交易和过户,暂停了有关迁户的户籍办理。接下来应当着重针对新区发展情况,配套实施有益于新区稳健发展的人口户籍法律政策,保障新区的人口流动与新区的职能定位。

五是产业导向的法律政策。有序疏解北京的非首都职能和引入创新驱动发展,是雄安新区建设的应有目标,产业导向法律政策是其有力的保障。

在实施产业导向法律政策过程中,一方面,应当有条不紊地促进北京非首都职能,如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非核心国家职能部门等,向雄安新区的逐步输出,消除职能、产业输出中的各种阻力;另一方面,应当着重实施雄安新区对输入职能、产业的发展部署法律政策,不达标的单位和人员一个不要,保障非首都职能、先进产业的有序输入,合理安排各项产业进入新区后的结构与空间布局,从而保障各产业进入新区健康发展。

六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面对当前国家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雄安新区的发展建设要实现又“雄”又“安”,就必须以生产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新区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的国家和地方立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一岗双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对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党政同责和失职追责机制,落实行业自律、公众以及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要求,最终通过安全生产法律的严格实施,实现雄安新区的安全可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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