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2017年6月6日
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做好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有效监管和规范其排污行为,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环境管理效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基本原则
逐步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应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本实施计划要求,按行业和时间节点,分步推进实施。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做到应发尽发。
分类管理。纳入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公开公正。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等工作,均应全过程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和公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同行业的排污许可,原则上依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核定。
一企一证。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的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位于同一地点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位于不同地点的,应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的排污单位,应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填报有关数据,获取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权责明晰。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间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