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2015年入冬以来我国气温偏高、降雨偏少,特别是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多发,多次出现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2016年1月4日张高丽副总理在北京市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京津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现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行动统一,依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经征求意见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从目前至2016年3月31日,京津冀地级及以上城市按下列预警分级标准试行,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沧州应率先实施。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各地要按照以上标准,依法尽快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分级标准,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提示信息,原则上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当预测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地根据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预报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地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应明确预警解除时间,按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三、适当调整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统一预警分级标准试行期间,发布橙色、黄色、蓝色不同等级预警信息时,应当启动现行预案中所确定的Ⅱ、Ⅲ、Ⅳ级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时,采取中小学学校停课的措施建议由各地酌情实施,其他响应措施仍按现行预案的I级响应措施执行。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响应,发布预警时同步实施相应级别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影响公众出行和生活的健康防护、建议性应急措施,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时间。
四、加强预警信息报送
所辖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1小时内,由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报告的同时,将有关预警信息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要认真落实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严格强化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规定,严肃处理、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