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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获悉,广西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发布了《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具体划分了2类禁止类红线区和8类限制类红线区共54个,其中禁止类红线区5个,限制类红线区49个。
原文如下: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保障和维护国家
生态安全必须严守的底线和生命线,是国家重要的生态用地。通常包括为保障和提升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滩涂、海洋等自然生态空间,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西沿海海岸曲折,海湾和入海河流较多,因此,广西沿海海陆相互作用明显,环境承载能力有限。广西沿海还分布有红树林、海草、珊瑚礁等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广西沿海被定位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极。近年来,广西沿海的开发力度加大,经济发展造成环境压力增大,岸线利用增多,填海面积增加,导致海洋资源衰减,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等环境问题。为实现广西沿海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这就亟需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划定广西海洋生态红线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海洋功能区划》、《广西海岛保护规划》等纲领性文件,根据环境保护部下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修订版)》、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要求,划定广西海洋生态红线。
在GIS平台支持下,创建广西生态红线数据库,运用叠加分析、空间分析等技术方法最终完成广西沿海生态红线划定,根据程度不同具体划分为禁止类红线区和限制类红线区,并进一步明确红线区内的生态保护重点与方向。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优化国土空间功能格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以维护生态功能和提升生态质量为重点,结合广西自然资源特色,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划定原则
保住底线、兼顾发展:以海洋自然属性为基准、以社会属性为辅助,在维持海洋生态功能基础上,明确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质量底线,同时考虑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需要,为未来海洋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留有空间。
分区划定、分类管理: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实施针对性管理。
生态保护、整治修复: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举,将重要、敏感、脆弱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范畴,限制损害生态功能的产业扩张;对于已经受损、需要开展整治修复的生态系统,也要纳入生态红线范畴,遏制进一步的生态破坏。
有效衔接、突出重点:与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以及国家重大区域发展规划等涉海区划规划衔接,与陆域生态红线有效衔接,重点突出海洋生态保护,对红线区域的管理要严于其他区划、规划。跨省、市近岸海域的红线划定应保持协调性、衔接性。
三、控制指标
1.广西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广西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5%;
2.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广西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
3.到2020 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与国家海洋局下达指标一致。
第二章 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内容
一、划定范围
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范围涉及海域总面积约为6821km2,以2008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大陆海岸线为北侧边界,以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粤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为东侧边界,以粤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南端点向西的直线为南侧边界,以2014年修测的中越国界为西侧边界。涠洲岛和斜阳岛及其周边海域面积258.92km2(图1)。
二、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法
在资料收集整理、现场勘查、专题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发展需求、海洋和海岛资源、海洋环境、海岸线性质和形态、保护和使用现状、生态问题等客观因素对广西海域的以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特别保护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渔业海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为重点的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三类海洋生态红线区和自然岸线进行识别,确定生态红线区性质。根据所识别的海洋生态红线区位置和分区,同时应用现场勘察、卫星遥感图像解译、水深地形、海洋水文、海岸特征、海岛生态的研究等技术手段,确定红线区的边界和自然岸线(滩)。
海洋生态红线区边界的确定以保持生态完整性、维持自然属性为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控制建设活动和便于管理需要为目的。根据广西海域管理实际情况,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依据《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中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确定方法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还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相衔接,部分红线区边界确定参考了海洋基本功能区的边界。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识别以行政区(地市级)为行政单元,确定区域内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分布情况。
各类红线区和自然岸线具体按如下方法确定边界:
(一)禁止类红线区
指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开发活动的区域,具体海域范围包括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
(二)限制类红线区
指海洋生态红线区内除禁止类红线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具体海域范围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海域、特别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重要砂质岸线与邻近水域、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滨海旅游区、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分布区。
1、自然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在国家和省两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已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以外区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2、海洋特别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在国家和省两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已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3、重要河口
生态红线区范围原则上根据自然地形地貌分界范围确定,实际根据水深地形、卫星遥感等资料和实地勘查的方法判断河口地貌形态,向陆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向海一侧的边界大致到河口拦门沙外侧水深约1——5米的位置。
4、重要滨海湿地
生态红线区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延伸3.5海里或6米等深线内的区域。实际划定过程中,由于广西近岸潮滩坡度较缓,近岸海域水深较浅,滨海湿地多位于海湾内,因此,滨海湿地生态红线区范围为自岸线向海大致至湾口或口门外区域或至5米等深线。
5、 特别保护海岛
生态红线区范围以特别保护海岛及其海岸线至6米等深线或向海3.5海里内围成的区域。根据海岛及周边海洋环境、开发利用现状、功能区划等,适当调整范围。
6、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
生态红线区范围以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及其海岸线向海扩展100米的区域。
7、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的生态红线区
范围为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范围及迁徙通道。
8、重要滨海旅游区
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重要旅游区向海扩展100米的区域。
9、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
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砂质岸滩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最大落潮位置围成的区域。实际划定过程中,考虑到海洋水动力及邻近海底地形的差异,按如下方法划定:向陆一侧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海岸线,向海2千米内围成的区域,根据不同海底地形、海洋动力环境及红线区总体宽度等因数作适当调整。
10、沙源保护海域
沙源保护海域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波基面。
11、重要渔业海域
保护范围主要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实际划定过程中,主要按照国家及省两级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界线以审批的拐点坐标为准。
12、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的生态红线区
红树林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现场核测区域与正在或规划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区域叠加得到的范围;珊瑚礁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现场核测区域与正在或规划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区域叠加得到的范围;海草床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现场核测区域与正在或规划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区域叠加得到的范围。
(三)自然岸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
界定为自然岸线的原则:
海岸的自然过程和生态功能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或者加强。
存在自然的岸滩,基本保留了原始的岸滩和水下岸坡。
经整治修复仍然具有海岸的自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