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申请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需满足专家评审得分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
专家评审如何产生?
《细则》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专家组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如何打分?
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
《细则》明确,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细则》还要求,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专家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需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将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