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要加强与污水处理及管网项目(尾水直排河湖)的衔接,强化对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的处理,不支持河湖连通、堤坝建设等工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发展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采用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引导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
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促进黄河、太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白洋淀、洞庭湖、鄱阳湖等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部署要求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项目,优先安排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兼顾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类型工程。
第五条专项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控制。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对于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其中,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甘肃省临夏州、四川省凉山州等纳入“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项目在相关政策执行年限内,按照项目合理造价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系统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增强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根据专项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指导项目单位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做好项目滚动储备工作。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组织辖区项目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协商和部门沟通,避免重复申报中央专项投资(不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补助专项资金),并加强信用信息核查。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参考当年投资规模、重点支持流域和地区、各地治理任务和考核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调度管理和督导情况,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等,确定各省份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投资切块额度,按照要求确定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投资规模和绩效目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要包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以及是否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不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确定各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并加强内部沟通,避免重复安排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具体项目进一步开展信用信息筛查,并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建设资金到位率高、实施进度良好的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组织推进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和完工。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等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涉及调减专项投资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跟踪和绩效评价,组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如实将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于下年初报送年度计划评价结果。调度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信息管理审核工作,督促有关地方落实填报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查,采取督促自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督导或约谈。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落实具体监管要求,建立日常监管台账。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督导,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在一定时期暂停受理其申报报告等措施。必要时可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
第二十二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通报批评,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暂停安排部分类型项目,或暂停受理该地区申请报告等措施。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管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1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同时废止。
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参考指南
2018年8月
1. 总则
1.1 目的
依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可操作性,特编制本指南。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要求,并针对各地近年来在项目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的背景、目的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说明。本指南仅适用于省级发展改革委内部工作参考。
1.2 投资性质
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专项投资属于补助性质,采取切块方式下达。
对于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有关地方和项目单位自行负责筹措,专项投资给予适度支持。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组织申报时,要向有关市县和申报单位明确上述前提,避免影响项目实施。
【说明:部分地区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存在依赖专项投资的思想,在专项投资有限的情况下,往往造成项目实施困难。为此,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要主动向有关方面说明专项投资的补助性质。】
1.3 支持项目类型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专项投资支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工程、污泥处理工程、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工业企业等内部污水处理工程、特种工业污水处理工程,以及雨水和中水管网工程不属于支持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垃圾收运工程(主要支持垃圾收转运站建设,转运车辆不是主要支持内容)。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垃圾封场工程、危险废弃物处置工程、医疗废弃物处置工程,以及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等不属于支持范围。
【说明:对于产业化程度较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建设资金的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处理等项目,不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项目主要包括:河道(湖库)截污工程、河道(湖库)沿岸人工湿地建设工程、污染底泥清除工程、生态护坡工程(不单独支持纯生态护坡工程)等。对于河湖连通、河道疏浚、河堤河坝、景观绿化、道路桥梁等水利、交通和市政工程,不属于支持范围。
【说明: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项目中,单独的纯生态护坡工程由于对水环境改善作用有限,暂不列为支持范围。
污染底泥清除与河道(湖库)疏浚工程的主要区别,一是污染底泥清除工程主要是对部分污染严重的底泥(总氮和总磷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进行清除;二是工程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河流和水环境质量,不是改善河道和湖库的行洪、通航条件。】
1.4 补助标准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原则上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补助上限,由项目合理造价乘以补助比例确定。但如果项目可研(初设、核准、备案)批复总投资低于项目合理造价,补助上限按项目批复总投资乘以补助比例确定。
对于申请专项投资低于投资补助上限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说明:为公平安排专项投资,鼓励各地合理控制项目投资,《办法》设立项目合理造价标准和专项投资补助上限。省级发展改革委分解安排具体项目时,累计下达专项投资不得超过该项目专项投资补助上限。】
1.4.1 合理造价标准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的合理造价估算标准主要按项目主体工程的单位建设合理造价确定。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类项目的合理造价估算标准主要由水环境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湿地、护坡、底泥清除等建设内容的单位造价情况确定(具体详见附件)。对于其他项目,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合理造价估算标准。
【说明:对于涉及多类建设内容的项目,其合理造价是相关建设内容合理造价之和。各类建设内容合理造价由建设规模与造价估算标准(详见附件)相乘确定。如某项目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2万吨/日,污水管网10公里,可研批复总投资8000万元。经查,污水处理2万吨/日对应造价标准为2600万元/(万吨/日),污水管网造价标准为170万元/公里,因此,该项目合理造价为2*2600+10*170=6900万元。】
1.4.2 投资补助比例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专项投资项目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说明:特殊地区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和报告中明确提出对环境治理类项目要给予特殊补助政策的地区。】
2. 投资计划申请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办法》第11-13条有关规定,做好投资计划申请的事前把关,在项目储备、项目审核和公示等方面加强管理,避免将前期工作不成熟、资金无法落实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2.1 项目储备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有关地方推进《“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储备库项目实施,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启动《规划》储备库调整后,要根据《规划》储备库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紧迫性,按照调入和调出项目个数和投资基本平衡的原则,提出《规划》储备库初步调整方案,并按要求向地区司备案。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有关地方按要求编制当地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提高治理的系统性和项目的实施效益。
对于拟申请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加快落实建设资金,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落实建设资金渠道,涉及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的,要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说明:近年来,专项投资计划安排时间不断提前,部分地区仍按照往年工作节奏推进项目申报工作,导致一些项目因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不满足申报要求,无法安排投资计划。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省级发展改革委应进一步抓紧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投资计划申报要求,抓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渠道,先期准备相关材料。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主要是指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项目单位明确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确保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准确把握投资计划申请要求和补助标准。同时,要根据投资计划安排要求和《规划》储备库执行情况,提出申报项目初步清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报送投资计划草案,并将项目推送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说明:部分项目单位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由于不掌握投资计划申请要求和补助标准,导致项目申报不符合要求,或项目专项投资申请额远超补助上限。为便于项目单位合理筹措资金,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补助标准向相关地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进行解读。】
2.2 项目申报和审核
省级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推送至项目库后,要依据《办法》第12条规定和其他要求,组织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专项投资,审核项目材料,把好项目事前审核关。如有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可结合项目检查等工作,对申报项目开展现场审查和指导,或要求进一步提供项目图片和视频资料。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与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沟通反馈,如有必要可要求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供材料的项目,视同放弃申报专项投资计划。
【说明:在审核时,针对部分省份提出仅审核材料难以把握项目情况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委可自行通过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方式进一步开展审核。】
2.2.1 新开工项目审核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开展项目审核时,不仅要按照《办法》第12条中新开工项目有关规定开展常规审核,还应开展技术审核,以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提高项目治污效益。
1. 按照《办法》开展常规审核时,需要注意的是:
(1)项目不仅要列入《规划》储备库和项目库,还应列入地方相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等,以提高项目实施的系统性。
【说明:十三五”时期,专项投资支持项目要纳入《规划》储备库。储备库将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地方相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省级、市级、县级政府或相关单位批复的均可。】
(2)项目单位要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项目可研/初设审批(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稳评、环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具备开工条件。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能在所申报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如申报2019年投资计划,应在2019年6月底前开工),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源地治理类项目要在申报时,专项投资支持的工程内容已开工建设。
【说明:目前,部分项目存在土地、稳评等审批手续不完备问题,造成计划下达后,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此外,部分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年度2年以上的项目(如申请2017年投资计划,但审批时间早于2015年的项目),存在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等审批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造成项目重新审批,延误项目实施进度。】
(4)对于未开工项目,资金到位率要至少达到15%,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说明:部分项目存在依赖专项投资的问题,造成计划下达后项目迟迟无法开工或建设进展缓慢。为此,指南规定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前必须落实资金渠道,并保证一定的资金到位率。其中资金到位率是指项目已到位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此外,投资完成率是指项目已完成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需要提供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说明,确保自筹资金足以支撑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涉及地方财政资金或需要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必须由地方政府(地市级、县级)或所属财政部门出具说明,明确所报项目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超过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对于PPP等项目要已签署PPP等相关协议,并明确投资权益归属。
【说明:由于PPP谈判协商周期长,利益难以协调,往往造成项目开工和实施进度延误。为此,要在申请阶段明确是否采用PPP方式建设。对于采取PPP方式建设的项目,要求已完成相关协议和手续,避免延误项目开工。】
(5)项目要在合理工期内完工(合理工期详见附件,如某项目合理工期为3年,且2019年首次申请和安排投资计划,则该项目最迟要于2021年底前完工)。
(6)项目未重复申请和获得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说明: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申报专项投资时,要加强中央投资渠道审核和内部衔接,避免重复申请中央专项投资。其他中央专项投资不仅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还包括其他部门安排的中央专项资金。】
(7)项目单位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单位名单;
【说明:为加强对失信单位的惩戒,如项目单位列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单位,将暂停安排该项目专项投资。】
(8)项目不属于当年限报区域和限报项目类型。
【说明:对于骗取专项投资,违规使用专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较差,以及出现调整投资计划等问题的部分地市(县),将暂停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和暂停安排同类项目。】
2. 技术审核主要包括:
(1) 对于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改造和再生水处理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乡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不超过1万吨/日,县城常住人口在15万人以下的不超过4万吨/日,地市级城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人以下的不超过30万吨/日。如超过上述建设规模,省级发展改革委可要求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提供对项目建设规模审批依据的说明。
(2) 对于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乡镇政府驻地地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不超过60吨/日,县城常住人口在15万人以下的不超过200吨/日,地市城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人以下的不超过1500吨/日。如超过上述建设规模,省级发展改革委可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提供项目建设规模审批依据的说明。
【说明:部分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在设计审批阶段存在对污染底数不掌握,污染来源不明,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建设阶段随意缩减建设任务等问题。为此,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对于按近远期分别设计建设内容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审批立项。】
(3)对于污水管网收集工程,平均每公里管网污水收集能力不得低于50吨/天。
【说明:对于污水处理配套管网项目,近年存在配套管网设计立项不合理,建设效益日益低下,城市内部建设管网不断纳入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的情况。为提高管网建设效益,避免盲目无序开展管网建设,指南设置了每公里管网污水收集能力指标,具体计算方法为管网每日收集污水量除以管网总长度。】
(4)对于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应针对专项投资支持的工程建设内容单独立项审批,或项目中专项投资支持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污染底泥清理、湿地建设和生态护岸等工程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
其中,污染底泥清除工程的支持范围是,底泥存在严重污染情况(底泥总氮和总磷平均浓度要在1000mg/kg以上);
【说明:近年来,部分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存在盲目扩大建设内容,道路、照明、景观和水利等附属工程成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情况。为此,指南要求针对专项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单独立项审批,或专项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应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
对于底泥清除工程,专项投资仅支持清理持续污染水质的污染底泥,具体污染程度可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底泥污染情况监测报告确定。】
2.2.2 续建项目审核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的项目)仅需开展常规审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要加强对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的审核。对于投资计划总体执行率高于80%,但未全部完成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中承诺,项目能于计划下达年度完成上年度和当年申请的投资任务。
(2)项目申报时建设资金到位率要比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占总投资之比高10个百分点以上。
【说明:如某项目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40%,该项目申请投资计划时的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以上。】
(3)核实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否在其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4)项目单位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单位名单;
2.3 确定申请金额
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格依据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核实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按照合理造价标准和专项投资补助比例,测算项目补助上限。同时,依据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情况,复核专项投资和相关资金安排情况。
测算补助上限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再次进行沟通,确认申报意愿,初步确定年度专项投资申请金额。
【说明:可研批复(初设、核准、备案)是核实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的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务必按照专项投资支持的内容,分类梳理建设规模。】
2.4 项目公示
对于审核通过,拟申报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和建设地点。对于公示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投资。
【说明:为提高项目公示效率,避免在项目分解安排阶段再开展公示,影响项目备案进度,指南要求在项目正式申报前予以公示。】
2.5 报送安排建议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报送年度专项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和项目审核意见(安排建议和审核意见可合并办理,但应在安排建议中明确项目符合申报要求,并通过审核),并附每个申请项目的投资计划申请表、项目基础信息表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详见附件)。
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项目库中,将申报的具体项目同步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
【说明:项目基础信息表中的相关内容请务必核实后全部填写,如有缺项,视为无相关内容,或未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和工作,将影响项目抽查和投资计划安排。特别是要将可研、初设、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稳评、环评、能评和当地水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的文号和时间填写完整,如项目未新增建设用地,也应出具不需土地预审的说明,并在基础信息表中填写“不新增建设用地,已出具无需土地预审说明和出具说明时间”等。对于申请特殊补助比例的项目,应在项目基础信息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该地区执行特殊补助比例的文件依据。此外,投资计划申请表和基础信息表中的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要务必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保持一致,投资下达情况要与此前下达或调整的专项投资计划保持一致。投资计划申请表要从项目库中导出生成。
在项目库中填报具体项目,要在是否需要切块(打捆)下达中选择“否”;在符合政府投资方向中选择,“八、节能环保与生态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在国标行业中选择,“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治理业--水污染治理”;在所属行业中选择“环保—环保”;在主要建设规模中填写“污水处理 万吨/日、垃圾收运 吨/日、生态护坡 公里……”,不属于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无需填写;项目总投资列中的资金渠道是项目审批时明确的资金渠道,不包含专项投资。】
3. 投资计划下达和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项目抽查材料、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备案文件的报送等工作。
3.1 报送抽查材料
为确保申报项目审核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将按照《办法》第14条规定,对各省项目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在确定抽查名单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时将抽查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抽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审核,项目是否开展公示和信息公开,以及上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安排原则等。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并在申报截止期限前重新报送安排建议和相关材料。
【说明:对于未通过抽查的项目,将不再安排年度专项投资。各地报送抽查材料时,要按照指南中项目审核内容顺序,将对应文件逐个进行编排。】
3.2 报送申请报告
按照《办法》第16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切块额度,正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在项目库填报年度投资切块项目(1个省份仅需报送1个切块项目),并从项目库导出生成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所附投资计划申请表。
申请表中要明确申请年度总体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项目绩效情况、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以及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把项目初步分解方案通过纵向网发地区司流域处邮箱。
【说明: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申请文件名称可统一为:**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报告。附表按照切块项目填写相关内容,对于项目名称,统一为“**省(区、市)**年**流域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流域名称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环渤海地区、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闽江、九龙江、九洲江、洱海、兴凯湖、呼伦湖和艾比湖流域);对于附表资金渠道,请务必按项目库相关资金类型填写,其中地方财政资金要填入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
在项目库中填报切块项目时,要在是否需要切块(打捆)下达中选择“是”;在符合政府投资方向中选择,“八、节能环保与生态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在国标行业中选择,“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治理业--水污染治理”;在所属行业中选择“环保—环保”;在主要建设规模中填写“污水处理 万吨/日、垃圾收运 吨/日、生态护坡 公里……”,不属于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无需填写;对于开完工时间要考虑所有拟分解项目的建设时间,并确保分解项目的建设周期符合合理工期要求;在项目总投资栏中,不填写中央预算内投资额(专项投资属补助性资金,不作为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地方预算内投资和其他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分别指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和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资金;对于本次下达投资,如项目未足额安排完毕专项投资且今后继续申请投资计划,要在安排企业自有投资、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等其他投资时,统筹考虑本次下达与今后申请专项投资和其他投资额的关系,避免本次下达投资过大,接近项目总投资,影响今后申请专项投资;在切块下达阶段,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要分别填写省级发展改革委和负责处室处长/分管副处长,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分别填写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对于备注,要填写主要涉及**流域的**子流域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以及工程建设效益目标。】
3.3 投资计划备案
按照《办法》第18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切块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时开展投资计划分解和备案,根据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投资补助标准等,确定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任务、专项投资、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等其他投资等分解下达至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在分解投资计划时,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中央资金安排渠道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且不得再将资金切块至市县安排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备案文件,要附从项目库导出生成的投资计划备案表。
对于出现建设规模填报错误,造成申请投资偏大,切块资金难以分解的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补充审核公示新增建设任务后,调整投资计划。
【说明: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分解切块投资计划时,要明确专项投资分解原则,并在备案文件中予以说明。具体分解项目时,要准确核实项目计划完工时间,确保项目能按计划完成建设。对于计划当年完工的项目,应按专项投资补助上限安排,或在备案文件中明确该项目资金需求较少,按资金缺口予以安排。
部分省份在分解切块资金时,将资金再次切块至相关地市,造成项目安排随意,开工和实施进度较慢。为提高项目安排质量,省级发展改革委不得再将切块资金分解权下放至地市。
备案所附分解项目投资计划表中,要在每个项目的备注栏中标注项目在线平台代码、增加就业人数和COD、氨氮、总磷削减量。】
3.4 投资计划调整
按照《办法》第19条有关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委在调整投资计划时,要确保切块下达的年度等同建设任务不调减。
为提高投资计划调整效率,省级发展改革委在调整投资计划时,可首先在当地范围内调整项目,但应明确调整时限。如该市县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整,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跨市县开展项目调整。
在调整投资计划中,对于因未开工等原因导致项目整体调出投资计划的,要将下达该项目的专项投资全部调出。对于因建设规模减少导致部分建设内容调出投资计划的,无论是否超出重新测算的补助上限,均要调出部分专项投资。
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投资计划调整初步方案后,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进行沟通。投资计划调整后,要及时对项目库备案信息进行相应变更。
【说明:为便于在不同类型项目之间开展投资计划调整,《办法》引入了等同建设任务的概念,通过项目之间合理造价的比较明确是否属于等同建设任务。因此,《办法》提出的等同建设任务不调减是指,调入项目的合理造价要大于或等于调出项目。此外,为确保年度等同建设任务不减少,调入项目不得选择该年度已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对于调入调出项目个数属于一个对多个、多个对一个或多个对多个的情况,上述调整原则同样适合。
如拟对2017年安排的某个污水处理项目(项目合理造价为3000万元),因未开工调出投资计划,调入项目的合理造价应至少达到3000万元,且未在2017年投资计划安排。】
4. 项目实施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的同时,还要积极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内容和项目建设计划组织推进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和完工。
4.1 落实责任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督促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分别落实联系人、项目监管和实施责任人,并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4.2 项目检查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项目检查力度,采取现场调研检查、委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现场检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单位自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落实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按时对项目开展日常检查。对于当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开展整改。
4.3 项目公开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办法》第22条规定,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并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4.4 绩效评价
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专项投资安排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解安排项目的参考。
5. 项目调度
按照《办法》第21条有关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依托项目库开展项目月调度。对于调度数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审核,认真开展分析,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项目单位开展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应按要求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进度报告》(以下简称《进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确保项目库信息和《进度报告》信息保持一致。
【说明:项目库的项目名称和总投资要与投资计划备案文件保持一致;项目库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单位,不得与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设为同一单位。】
5.1 梳理问题
项目调度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不同月度之间调度数据的对比,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于相邻调度数据没有变化,或变化很小的项目,要深入了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于调度数据减少的,要及时掌握填报错误原因,并要求予以整改。此外,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调度数据与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对比,及时发现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
对于已经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按照未开工、建设进度滞后、未完工、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等类型问题,分别梳理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到位完成和支付、建设任务完成等情况。
5.2 分析原因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和督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逐个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分析问题时,要从前期工作不成熟、设计施工方案变更、规划和选址调整、征地拆迁困难、地方投资不到位、社会融资困难、监管责任不落实、项目实施协调难度较大等制约项目开工和建设的关键领域全面开展分析,切实查找问题产生原因。
5.3 项目整改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和指导市县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针对问题逐项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
对于未开工项目,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倒排开工进度,确保按期开工,如确实无法按要求开工,要制定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对于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逐月细化建设进度计划,明确完工时限,如确实难以完成建设,要制定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对于资金到位率低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进一步落实资金渠道和到位时间;对于投资过多缩减的完工项目,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复核,确保完成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对于涉及建设规模和任务调减的项目,要制定投资计划调整方案。
6. 违规惩戒
6.1 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惩戒
对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明确的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分解转发投资计划的;以及分解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项目库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调减或暂停该省份下年度专项投资规模。
对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存在项目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较差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造成大量资金闲置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可调减其下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其中,当年投资计划完成率低于50%、项目开工率低于70%,以及项目调整率超过30%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可暂停安排其下年度专项投资。
对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未按要求通过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未履行审核责任,造成报送信息出现重大错误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调减其下年度专项投资额度或暂停安排下年度专项投资。对于被审计等部门通报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可调减该省份下年度专项投资额度或暂停安排专项投资。
6.2 对于市县的惩戒
对于有关市县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进行整改,5年之内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有关市县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专项投资,以及日常监管问题较多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收回该项目专项投资,3年之内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有关市县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导进行整改,3年之内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有关市县违规审批,造成项目建设拖期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1年之内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完成专项投资建设任务情况较差,存在未按期开工完工项目,以及调整投资计划的地市州(不含省直管县),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暂停安排同类项目1年;对于省直管县,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暂停安排同类项目2年。
【说明:省直管县主要指无需通过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级发展
改革委报送投资计划的县和县级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市区参照省直管县管理。】
对于应调整投资计划,但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调整投资计划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按照调整投资计划开展处罚的基础上,延长暂停安排同类项目时间1年。
【说明:近年来,个别地区项目存在不按规定时间开工,但迟迟不调整投资计划的问题。为严肃投资计划管理,对于按照规定应调整投资计划,但不按时限调整投资计划的市县,将在执行原有惩处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暂停安排项目和不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问题和处理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
6.3 对于项目单位的惩戒
对于项目单位违反承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和重复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导致投资计划无法执行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收回项目专项投资,暂停其资金申报资格3年,并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
对于项目单位违反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专项投资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收回专项投资,暂停项目单位资金申报资格3年,并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
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开工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收回专项投资。其中,不按规定时间开展投资计划调整的,要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
对于项目单位擅自调整投资计划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或调整后不及时报告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
对于项目单位未按承诺落实资金、资金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未执行相关工程管理制度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加强督促整改,视情节轻重,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其中,对于确实无法建设和难以完工的项目,要及时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
对于项目单位未按要求通过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或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影响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对其通报批评,加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
对于项目单位不接受检查和未开展信息公开的,以及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可通报批评或暂停安排专项投资,情况严重的可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
对于审计等通报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其中,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调减、暂停或收回专项投资。
【说明:核减投资是指对于调减建设规模的项目,按照调减后建设规模和造价估算标准,重新核定专项投资补助上限,并收回超出上限的部分专项投资;调减投资是指按照未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收回部分已下达的专项投资;收回投资是指将下达项目的所有专项投资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