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被控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四男子因倒卖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盛装树脂的废旧铁桶,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焦某某系武城县一化工商店的经营者,其在明知盛装树脂的废旧铁桶属于危险废物,且知道姜某某、沈某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于2017年将单个重量为16.5-18.5kg的共计252个沾染树脂的废旧铁桶卖给姜某,姜某又将该铁桶卖给冯某等人加工成铁皮售卖;
焦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将单个重量为16.5-18.5kg的共计1239个沾染树脂的废旧铁桶卖给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又将其中的552个废旧铁桶卖给了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靳某某,靳某某在郑某某的加工点,利用郑某某的机器设备,将沾染树脂的废旧铁桶加工成铁皮进行售卖,造成污染环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焦某某、沈某某、靳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焦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焦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4861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条例规定,盛装过的废机油桶、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均属于危废,违规堆放或私自处置,均属违法行为,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