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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南通模式”有看点

日期:2019-10-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0/2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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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南通模式 生态损害赔偿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截至2019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共有56家企业(个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涉案金额1.2092亿元,实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保证)金逾1亿元,案例实践数与赔偿资金到账额均位居全国各地级市前列。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2017年9月,南通结合地方实际,在江苏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方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范围、责任主体、索赔途径、案例实践等相关内容。
  近年来,南通市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试点经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南通模式”获评第二届江苏省生态环境十大先进典型案例,被列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省共建引领区建设试点项目。
  损害事实不协商,修复方案可商议
  南通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和“263”专项行动中,初步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机制。
  在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已发生的生态损害案件及早开展磋商谈判,不拘泥于文件规定,既可以在损害评估完成前签订协议,也可以在评估后签订协议。
  在磋商内容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损害事实不协商,修复方案可商议。多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将生态修复与市政工程实施相结合,妥善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既落实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也避免了简单操作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重发挥地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上下级的“纵向互动”作用。适度拓展磋商谈判的主体范围,在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磋商索赔,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指导、协调、见证工作。既发挥了基层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为市级层面统筹协调、二次磋商、强化推进留足了空间和余地。
  依托环境应急专家库开展小额案件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大、成本高,南通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综合效果的角度提出了简易鉴定评估程序。《办法》规定,“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明显的小额案件,索赔部门可邀请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
  在此基础上,依托南通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开展小额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解决部分案件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鉴定机构不足、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难题。
  生态环境部门聘请专家出具损害评估意见,推动案件快速进入司法程序,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此项举措获得地方司法部门支持,为广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允许实施分期赔付,确保赔偿得到落实
  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紧密协作,依法履职、尽职尽责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工作。针对有些企业不愿磋商、不愿赔偿等心理,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公诉、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保尽快达成协议,将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罚或者行政处罚时的重要参考因素,赔偿磋商成功率提升明显。
  强化赔偿资金的属地化、归口化管理,通过磋商谈判、调解结案等方式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明确由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执收,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实现了赔偿资金的规范管理。
  在损害赔偿追偿工作中,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允许实施分期赔付,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司法确认,实现了赔款支付的可持续,确保赔偿能够得到落实。
  在具体修复实施上,以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修复方案为基础,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者的主体责任,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者“自行修复”或者“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
  为确保修复工作落实到位,南通市创造性地设置履约担保内容,规定企业采取自行修复方式的,应按照修复工程预算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在实际案例操作中,企业均按照修复工程预算全额交纳了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索赔部门负责对修复进程、实效等进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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