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评估依据。
主要目标:按照“做好一个摸清”“确保两个目标”思路,进一步强基础、稳质量、促管控、严考核,持续推进全省净土保卫战。到2020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完成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全省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我省地下水质量78个考核点位中,极差比例控制在2.6%左右。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成果应用
(一)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2020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审核与入库;10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成果集成报省生态环境厅;12月底前,完成全省调查成果集成,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2020年底前,完成约80个重点工业园区用地调查,广州、佛山市试点开展村镇工业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选择1-2个典型区域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与分析试点,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针对调查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针对调查发现的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三)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并公布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等有关要求。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2020年底前,2017-2019年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至少开展一轮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动态完善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清单内57家企业整治。持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参与)
(五)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深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整治清单还未编制方案的44个堆存场所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备案,所有堆存场所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逐项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情况,于2020年11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逐步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核工业地质局参与)
(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2020年底,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畜禽粪便等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率达到60%。继续推进惠东、阳西等2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扶持韶关、惠州和湛江等市建设示范县,2020年底前,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2020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供销社等参与)
(七)减少生活污染。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实施滚动销号制度。完成整治的要划定管控范围,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避免产生新的污染和安全隐患。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新增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年处置能力6万吨,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八)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详查成果,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各地级以上市于2020年6月底前(试点县2020年3月底前)完成划定,成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于202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省政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参与)
(九)稳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依据农用地详查成果,对各地级以上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调整。按照“先排除、后治理”的思路,继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区域排查登记和必要的加密调查。针对安全利用类水稻超标区,实施安全利用措施进行治理或管控,确保水稻达标生产;针对严格管控类水稻超标区,结合本地农产品产业优势、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等项目,推动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到2020年底,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面积不低于325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十)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影响周边敏感人群,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一)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建立全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和完善建设用地在规划许可、土地流转、治理修复、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2020年9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对2016年以来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规范建设用地有关报告评审。修改完善省级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程序;构建全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监管;制定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审查要点;制定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各级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年度至少公布一次;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确保评审科学客观公正。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评审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三)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立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2020年底前,保护区水质监测全覆盖,每季度监测一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参与)
(十四)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出台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各地于2020年9月底出台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构建广东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推进数据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十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推进城市和农村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按有关标准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十六)推进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对标国家和省对先行区建设有关要求,推进落实各项任务。构建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考核体系,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全省考核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成“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基地(一期)”建设,建立耕地和矿山技术产品验证评估成果。围绕“三矿两厂”及其影响区域,以矿山、地块、耕地为重点,提炼形成“酸性矿山生态修复”、“暂不开发地块整治”和“复合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经验。(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十七)持续推进省级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纳入省级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5市,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建设先行示范区”建设,2020年开展一项以上“出新出彩”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示范工程。同时,探索建立建设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出让等环节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介入机制,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90%核算方法,地块环境调查监督性监测措施等,上述地市力争在2020年底前出台一项及以上有关政策及技术规范文件。(有关地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十八)推进项目储备库动态更新。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申报项目入库储备,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储备库内项目。依托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各地级以上市按月报送项目储备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十九)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运行生态环境部华南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完成2019年省级网、2020年国家网例行监测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入库。建设广东省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监测与重金属溯源重点实验室,研究制定土壤污染物溯源方法。继续开展地下水环境试点监测,完成78个地下水质量点位监测与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质局等参与)
(二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讲、解读和执行落实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围绕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对应、企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2020年,全省编发相关专题(栏)报道30余篇、公益宣传册1000余套、户外公益广告30余条,树立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将土壤环境内容作为相关培训的重要内容,2020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科协等参与)
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二十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2020年底前完成,评估的主要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二十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综合评估。2020年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年,依据国家牵头单位负责制原则,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对全省本系统“十三五”期间土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综合评估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业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