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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新《固废法》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

日期:2020-06-19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6/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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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废法 危险废物处理 危废处理主体责任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在企业主体责任上,新《固废法》有哪些改动?企业需如何落实主体责任?一起来看看。

问:新《固废法》中,哪些条例规定了企业是责任主体?

答:第五条与第十七条。它们规定了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并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新《固废法》第五条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问:在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上,新《固废法》有哪些内容变动?企业该如何落实主体责任呢?

答:有这些变动/新增。掌握这8点,就不愁不了解新《固废法》要求企业在危险废物各环节需承担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要求啦。听我一一道来: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新《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增加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建立健全固废全过程管理制度,新增了建立管理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4

明确了产生单位、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三方责任。

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5

新增了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6

新增了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7

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信息系统申报等要求。

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87

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新《固废法》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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