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2020年秋冬季颗粒物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现将《福州市2020年秋冬季颗粒物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福州市2020年秋冬季颗粒物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020年秋冬季是第4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之举。为进一步控制福州市秋冬季PM10、PM2.5浓度,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如下:
一、攻坚目标
以扬尘污染防控为重心,围绕重点区域、重点指标,全面开展颗粒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现PM2.5年均浓度≤25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40微克/立方米。
二、区域划分
1.重点区域:国控点1公里范围内,及晋安河龙达楼位置以北2公里河段、左右300米范围。
2.严控区域:六城区(除重点区域外)、高新区、闽侯县沿乌龙江2公里范围。
3.管控区域:福州市域除划入重点区域、严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福州市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协调会,听取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颗粒物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情况汇报,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福州市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指挥部协调推进颗粒物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汇总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部门协作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福州市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对需要联合治理的颗粒物污染问题,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巡查督查,及时移交通报发现的问题,形成部门合力,提高颗粒物污染监管效率。三是健全颗粒物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联防联控,不断提升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土发中心、市交通局、市园林中心、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交警支队、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三)加强属地管理
落实颗粒物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梳理辖区内各类工地、餐饮单位等污染源清单,建立巡查台账,保持重点区域每日一次、严控区域每周两次、管控区域每周一次的全覆盖巡查频次,并加强与市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制止颗粒物污染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乡镇))
(四)落实扬尘管控主体责任
按照《福州市工地扬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加强各自监管工程工地现场巡查管理,建立巡查台账,保持重点区域隔天一次、严控区域每周一次、管控区域两周一次的全覆盖巡查频次,严格落实工地扬尘防治“六个100%”,并及时将每周巡查台账抄送市环委办。(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土发中心、市交通局、市园林中心、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五)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一是增加主次干道冲洗频次。市区主次干道严格落实每日冲洗、降尘工作,重点区域、二环路、三环路增加一次夜间道路冲洗作业,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积尘,确保道路干净、湿润,无扬尘。(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是加强主次干道行道树、绿化带清洗。对重点区域和严控区域主次干道定期开展行道树、绿化带清洗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闽侯县人民政府、连江县人民政府、市园林中心)
三是加强渣土车联合执法。各有关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渣土车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未净车上路、未采取平车密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超载运输及“滴洒漏”,严控道路扬尘污染,并及时抄告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纳入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重点区域内禁止停放任何渣土车辆,需进入重点区域施工工地的渣土车辆,应选择避开国控点位的最近路线进出工地,减少在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停留时间,其他情况禁止驶入。(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征收项目拆除工地管理
根据《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巡查检查,落实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加强征收项目拆除工地巡查,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闲置建设用地必须绿化、铺装或者用双层密目网全遮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移动源管理
各主管部门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严禁违规使用高排放、未挂牌、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现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对发现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在资质评分、评优评先等各类奖励方面予以限制,违规使用情况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柴油货车路面与停放地尾气抽测,加强冒黑烟车辆监管与处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房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园林中心、市农业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八)严控餐饮油烟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重点区域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加强餐饮油烟监管,从严处罚餐饮油烟超标排放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九)加强工业颗粒物管理
根据《2020年福州市颗粒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加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六城区与高新区应按期完成生物质锅炉SO2、NOX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安装,推进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钢铁行业、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加大扬尘污染执法力度
按照《福州市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发现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按照问题轻重程度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信用扣分、行政处罚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涉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要优先使用法律效力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夯实责任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格局。各颗粒物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组织落实本行业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土发中心、市交通局、市园林中心、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交警支队、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颗粒物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要按照《2020年福州市颗粒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各类监管对象的督导检查,通过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强化明查暗访等手段,督促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对涉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土发中心、市交通局、市园林中心、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交警支队、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查问责
由市效能办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效能督查,对工作推动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拆迁工地、道路保洁等问题挂牌督办机制,特别是对扬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工地,要加强部门协调监管,采取记入诚信黑名单、暂停建筑市场投标资格、取消涉环境方面评优评先等手段来倒逼责任方建立扬尘控制机制。要严格奖惩,进一步压实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县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空气质量恶化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效能办、市直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