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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01-07    来源:荥经县农业农村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1/0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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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物资源 流域禁捕 环境保护

为保护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从即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1.来信来访地址:荥经县严道街道梓橦宫下街31号,荥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邓相宇,联系电话7623160,13551556050。

2.电子邮件:2061164980@qq.com;

3.邮寄地址:荥经县严道街道梓橦宫下街31号,荥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荥经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7日

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护荥经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雅安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农发〔2021〕101号)文件要求,结合荥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荥经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

县公安局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工作,保障执法行为正常开展,依法查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企业、交易市场、网络市场、餐饮场所、广告市场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雅安市荥经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并发放实名登记备案凭证后报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

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已经建立和新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地方人民政府通告发布的其他常年禁渔区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和8月20日-9月25日。范围为:全县天然水域。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

(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第八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九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单个品种数量不得超过10尾(只)、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使用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进行垂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荥经县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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