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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施行!针对水泥熟料、碎石、砂和水渣等,《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发布!

日期:2022-09-07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9/0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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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扬尘污染 大气环境质量 环境治理

2022年8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扬尘综合治理,防控堆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下称《方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方法》明确,堆场扬尘是指各类堆场由于物料堆积、装卸、输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产生向空气中排放的颗粒物,并对水泥熟料、碎石、砂和水渣等 4种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作出规定,要求堆场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堆场所属单位或实际运营单位向堆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堆场扬尘排放量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每月堆场扬尘排放量(千克)=每月装卸量(吨)×堆场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吨)×(1-削减比例)。

其中:1.装卸量是指装、卸的数量合计。

2.“堆场扬尘产生系数”系通过抽样测算得出,堆场扬尘产生系数和削减比例详见下表。

(1)堆场扬尘产生系数表

(2)削减比例表

装卸、堆存过程中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的适用相应削减比例,同一控制过程中不同扬尘控制措施间不可累加,不同控制过程间可累加。

另,《方法》还规定,当堆场所属单位或实际运营单位因扬尘污染、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被县级(含)以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的,该季度堆场扬尘排放量所适用削减比例统一按 0%计算。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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