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拓宽四川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印发。
9月26日,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实施方案》将于10月5日起实施,明确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省内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将实施“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近年来,全国危废非法转移倾倒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利用处置能力仍存在突出短板。同时,由于量小、种类杂、地域分布广、收集成本高,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何收集,成为危险废物收集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加之层层审批导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周期长、转移难,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带来环境风险隐患。
何为“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模式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不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仍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
该负责人表示,“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既解决了目前危险废物处理费用偏高的难题,又拓宽了四川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还促进了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同时为解决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提供了新思路。
那么,哪些危险废物可以纳入豁免范围?据介绍,《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但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定向利用。
据悉,该《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后,符合五种豁免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相应的实施程序进行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取消豁免申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在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而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因定向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点对点”定向利用资格,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