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生产企业使用了余热发电企业生产的电量,但是余热发电企业的热是由该水泥企业提供,请问从余热发电企业购买的电量如何计算排放量?该水泥企业供应的热量如何计算排放量?
针对企业法人边界的核算,不需要区分使用电力和热力来源。其中,对水泥企业的外购电量的排放,需要按照外购电量 × 区域电网排放因子计算;对于水泥企业的外输热量的排放,则按照外输热量 × 热力供应的排放因子(0.11 t CO2/GJ)计算。针对补充数据表的核算,水泥生产企业需报告熟料生产工段电力消耗的排放,此时需要区分电量来源,其中外购余热发电的电量,对应的排放因子为 0;外购电网的电量,对应的排放因子为补充数据中给出的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水泥生产企业需报告熟料生产工段热力消耗的排放,此时只考虑工段消耗的热量,不考虑外输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