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浙江省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以工业企业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为主线、以数字化改革为手段,开展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联动改革试点,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
1.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集中体现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变动的工业固定污染源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许可排放量的调整,实现区域排放总量指标与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动态变化,充分挖掘发展空间,优化营商环境。
2.试点改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3.两者怎样实现联动呢?
以往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要求一经审批即固定登载在环评文本以及排污许可证中,但后期的工程治理、减排提升导致的总量减少部分均未体现在排污许可证中。通过本次改革试点,建立排放总量指标动态管理机制,综合考虑总量控制变化的各类情形,规范排污许可证变动模式。
4.那这些数据都会集中在排污许可证上体现了?
《办法》施行后,排放总量指标、排污权、许可排放量、碳减排碳中和等数据均可载入排污许可证,建立污染治理补助、区域生态补偿、有序用电、绿色信贷、“双随机”抽查、执法联动、环评质量质抽查、双碳等八大联动运用场景,提升“一证式”监管精细化管理水平。
5.排污许可证如何变动?
本办法规范了排污许可证两种变更模式。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业类排污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以及减排项目(含关停类、工程治理类),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既可以依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也可以根据职权对排污许可证直接进行变更。
6.主动申请变更、注销排污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业类排污单位提交环评批复文件、减排复核材料或关停材料。
7.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变更排污许可证会影响持证单位的权利吗?
本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变更或者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变更或注销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排污单位进行告知;
2.经告知,排污单位未提出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中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并上传减排复核材料或关停材料以及相关变更程序材料。排污单位提出意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决定;
3.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时,应当载明富余排污权情况;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中进行公告。
8.这个《办法》最大的创新点在哪呢?
最大的创新点在于提出构建三大循环:
一是总量动态循环:以区域总量的相对变化为基准,探索总量削减方案“一对多”“多对一”等方式,优化区域总量的“减法”和“加法”;
二是管理制度循环:以排污许可证为基准,推动构建全过程式、全链条式监管,各环节落实问题发现整改闭环预警、报警功能,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体系;
三是服务企业循环:以总量削减为基准,将减排项目统筹纳入污染治理补助、有序用电、绿色信贷等应用场景,推动企业主动减排得实惠;同时将管理制度循环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预警、报警、提醒信息,及时推送给企业,主动提醒企业及时整改。
9.《办法》会让企业在哪些方面受益呢?
服务企业我们是认真的!
首先,排放总量指标等数据登载在排污许可证上,实现了污染物排放减排量、排污权等市场权益性资源的确认,后续,企业有望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权实现抵押;
其次,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创新探索建立总量削减替代、富余排污权的“一对多”“多对一”等多头交易机制,充分用好总量减排量资源、实现总量减排量效益最大化,极大地激发排污单位参与减排治理的积极性;
此外,依托数字化改革优势,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在线咨询、温馨提醒、预警告知等“7*24小时”贴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