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作为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文件,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在此基础上,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旨在全面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工作方案》明确,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单)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各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并基本完成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工作方案》安排了开展排查溯源、确定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等四项重点任务。其中对于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首先明确排污口分类和整治要求,根据现实情况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上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此外,在排查溯源阶段,《工作方案》提出应强化科技支撑,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作为支撑,使用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的科学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等影响,尤其是季节性影响的特殊性,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等,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