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有一些较为分散的规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也未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修复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面世,填补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
这部耗时12年、共7章99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
一、什么是土壤污染?
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1、人为因素导致;
2、污染物进入陆地表层土壤;
3、导致土壤特性改变;
4、结果—导致功能影响+公众健康危害、环境破坏。
二、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三、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1.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
3.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4.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5. 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 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
6. 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1)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2)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7.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