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工信部发布的《电石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指出,电石企业要做好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
电石企业应制定碳减排方案,每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L/kg)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不大于2.1吨(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GB/T32151.10)计算)。
电石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综合能耗应不高于823千克标准煤/吨,电炉电耗应不高于3080千瓦时/吨。
鼓励电石企业对电石生产界区的各种显热进行回收利用,加强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