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我县已实现镇级污水处理厂全覆盖运行。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相关规定,为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作,同时为减轻本级财政压力,需要开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点多、面广、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为了科学、有序、规范地做好镇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1、向我县镇区纳污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镇区纳污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镇区纳污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新丰县回龙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参照镇级污水处理厂管理,按本方案征收标准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污水处理费的计量标准。污水处理费计量按用水量进行计量,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3)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污水处理费的计价标准。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17〕16号)及有关配套政策执行,居民住宅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计,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计,按月征收。其中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其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类收费标准。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且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实施污水处理价格补贴,每户每月补贴8.00元。具体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为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并与镇自来水公司或县自来水公司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征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同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镇自来水公司代征后按月直接上缴县财政;镇自来水水厂纳入县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的,由县自来水公司统一代征后按月直接上缴县财政。
新丰县回龙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由回龙自来水公司统一代征后按月直接上缴县财政。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按缴纳入专户实际收费的5%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纪检、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污水处理费随水代征,采取与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的方式,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不予办理自来水缴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由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报县财政局支付。
(七)马头镇、梅坑镇、黄磜镇、沙田镇、遥田镇、回龙镇等6个镇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镇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
三、附则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