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广西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由裁量基准。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的准确性、合法性,明确执法事项细化执法标准,广西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了《自由裁量基准》。
内容提到,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条例内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条例,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对于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内容还包括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未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或者未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中相关信息,导致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不可跟踪的相应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