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治理资金分配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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