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内容指出,《裁量基准》共涉及《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4条行政处罚事项,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在充分考虑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又将违法行表现情形对应的行政处罚细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轻微、一般、严重)、从重处罚7个裁量阶次。
内容提到,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1次,且在50千克(含50千克)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1次,且在50千克(含50千克)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200千克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2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500千克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全文如下: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实施《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拟定了《〈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ycgfg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473000。
三、联系人:李庆峰 电 话:6168803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附件:1.《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1
《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一、违反《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不予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1次,且在50千克(含50千克)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未经许可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免予处罚的表现情形:
2.从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内处罚下限罚款。
3.减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至四项规定。
处罚基准:减轻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的上一较轻等次的50%罚款。违法行为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减轻罚款幅度至处罚基准最低限度的50%罚款。
4.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200千克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2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500千克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从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十九条规定。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上限的罚款;对单位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上限的罚款。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
二、违反《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并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种类、频次等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不予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1次,且在50千克(含50千克)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1次,且在50千克(含50千克)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从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内处罚下限罚款。
3.减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至四项规定。
处罚基准:减轻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的上一较轻等次的50%罚款。
4.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200千克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2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500千克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从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十九条规定。
处罚基准: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上限的罚款。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处罚基准:处50000元罚款。
三、违反《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不予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1次,且在50千克(含50千克)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1次,且在50千克(含50千克)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从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内处罚下限罚款。
3.减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至四项规定。
处罚基准:减轻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的上一较轻等次的50%罚款。
4.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200千克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2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500千克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从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十九条规定。
处罚基准: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上限的罚款。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处罚基准:处10000元罚款。
四、违反《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开始之日六个月前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不予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24小时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擅自停业、歇业在12小时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从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内处罚下限罚款。
3.减轻行政处罚的表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至四项规定。
处罚基准:减轻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的上一较轻等次的50%罚款。
4.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2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2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从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十九条规定。
处罚基准: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等次上限的罚款。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处罚基准:处30000元罚款。
附件 2
关于《〈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区域适用”和“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应自正式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统一,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该部政府规章的执法部门,有必要制定《〈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4.《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
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3月19日,《办法》在市政府网站公布以后,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四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机构)、局属业务管理单位、执法单位,以及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立法工作办公室业务骨干,对《办法》涉及行政处罚条款逐条进行研究、推敲,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之后,还需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裁量基准》送审稿。按照《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规定,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再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审议通过,最后进行公布、实施、备案。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涉及《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4条行政处罚事项,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在充分考虑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又将违法行表现情形对应的行政处罚细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轻微、一般、严重)、从重处罚7个裁量阶次,充分体现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公平合理的法治理念。同时,也明确了裁量基准施行时间,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表现情形中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应作如下理解: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结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业特点和行政处罚条款,危害后果一般包括将餐厨垃圾喂养家禽家畜、炼制地沟油等违法利用行为;将餐厨垃圾倾倒市政管网、污染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擅自停业、歇业产生纠纷、法律后果的行为;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是在不予行政处罚表现情形限度内,从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等方面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