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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市印发加强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4-09-12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9/1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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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件垃圾 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

9月6日,四川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加强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指出,鼓励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家电,减少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大件垃圾鼓励选择以下方式:一是预约上门回收,二是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三是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居住小区因地制宜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雨等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社区(村)、物业公司统筹合理设置。

管理责任人应在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中明确投放点位置,投放点公示牌应明确开放时间、投放要求、收运单位、收费标准、联系人等信息。投放点应配备满足需求的消防设施。大件垃圾应有序堆放,暂存的大件垃圾达一定存量后,由管理责任人预约收运服务单位进行收运,确保投放点干净整洁、不满冒,防止出现环境卫生死角。

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宜采用封闭式厢式货车或生活垃圾运输车,按照要求涂装颜色、标识,注明收运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良好。

全文如下: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加强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加强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属地实际,细化大件垃圾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加强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扎实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大件垃圾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规范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建设,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生者付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大件垃圾的主体合理承担大件垃圾处置费。

坚持市场机制。开展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规范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服务,公开服务价格,全程信息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坚持资源化利用。按照“应利用、尽利用”的原则,促进大件垃圾循环使用和再生利用,实现大件垃圾利用向绿色发展转变。

坚持规范收运。以方便投放、维护环境整洁为导向,通过投放和收运的有机衔接,健全投放登记制度,减少大件垃圾停留时间。

二、源头减量

鼓励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家电,减少大件垃圾产生。

三、投放方式

单位和个人投放大件垃圾鼓励选择以下方式:一是预约上门回收,二是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三是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一)预约上门回收

鼓励收运服务单位开展预约上门回收服务,公开服务价格。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预约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大件垃圾,方便居民投放。

鼓励设立集中投放日、定时定点投放。各县(区)可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公司根据辖区大件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情况,选择在周末、节假日等时间,开展大件垃圾集中定点投放活动,集中投放日当天对大件垃圾实施集中清运处理。

需上门搬运服务的,应支付上门搬运服务费。服务价格应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并在相关平台公示。

(二)固定点位投放

单位和个人可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随意丢弃。

1.投放点设置。居住小区因地制宜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雨等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社区(村)、物业公司统筹合理设置。

2.投放点管理。管理责任人应在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中明确投放点位置,投放点公示牌应明确开放时间、投放要求、收运单位、收费标准、联系人等信息。投放点应配备满足需求的消防设施。大件垃圾应有序堆放,暂存的大件垃圾达一定存量后,由管理责任人预约收运服务单位进行收运,确保投放点干净整洁、不满冒,防止出现环境卫生死角。

(三)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明确辖区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会同街道(乡镇)将场所地址、服务内容、时间和电话向社会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自行将大件垃圾运至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四、收运处置管理

(一)收运服务单位管理

1.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依托现有便民服务热线或行业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公布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企业信息和预约收运方式、服务价格等,为市民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价格信息和便捷的上门回收服务。

2.提供大件垃圾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二)建立管理台账

收运服务单位应记录大件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与拆解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确保大件垃圾处理可追溯。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拆解处理场所的单位和居民应登记来源、数量等信息。拆解处理场所应记录资源化产品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鼓励各县(区)将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数据链信息接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收运作业

1.车辆要求。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宜采用封闭式厢式货车或生活垃圾运输车,按照要求涂装颜色、标识,注明收运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良好。

2.规范作业。收运服务单位在收运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外挂散落,实现运输密闭化。

(四)促进资源化利用

1.处理场所设置。各县(区)应结合需求在中转站、分拣中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配置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备,拆解处理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要求。

2.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按照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对有价值的进行再生利用,残余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将大件垃圾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整体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做好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管理,确保各环节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大件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大件垃圾处理相关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内容,不断提升居民大件垃圾正确投放和付费处理意识。

六、其他

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纳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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