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发改局发布《雅安市名山区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吨保持不变。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对烈属、低保户和特困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污水处理费仍按居民0.2元/吨标准减半征收,不上调,确保不增加其负担。
公告如下:
雅安市名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雅安市名山区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了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和再生水的利用,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相关规定,对雅安名山区污水处理企业雅安弘润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用开展了成本监审,结合名山区实际情况,研究形成了《雅安市名山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3日—2025年7月3日。
附件:《雅安市名山区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名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3日
附件
雅安市名山区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和再生水的利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文件精神,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相关规定,对雅安名山区污水处理企业雅安弘润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用开展了成本监审,结合名山区实际情况,研究形成了《雅安市名山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对雅安弘润排水有限公司2020-2022年城区污水处理开展了成本监审,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核定雅安弘润排水有限公司三年城区污水处理平均成本为1.23元/吨。
二、调整原则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收费标准应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收费标准。按照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文件规定,各地最迟应于2016年底前将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要求的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三、污水处理费拟调整方案
(一)征收范围
雅安市名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
自来水用户由自来水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由税务局收取。
(三)拟调整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吨保持不变。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05元,按照居民第一阶梯用户月度最高用水量15吨/户计算,每户每月污水费支出增加0.75元,每年支出增加9元,全年缴纳污水费171元,占2024年雅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0.40%,对居民日常生活整体影响较小。
(五)执行时间: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配套政策
(一)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二)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对烈属、低保户和特困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污水处理费仍按居民0.2元/吨标准减半征收,不上调,确保不增加其负担。
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税务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税时一并收取。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按月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