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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现状分析

日期:2017-10-20    来源:节能环保一言堂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0/2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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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泥处理 污水处理厂 江苏

   近日江苏宿迁市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现象,苏宿迁市结合自身的实际,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形成如下建议方案。

 
  
 
  近日江苏宿迁市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现象,苏宿迁市结合自身的实际,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形成如下建议方案:
 
  一、宿迁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情况
 
  宿迁市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17家,设计处理污水能力52.5万吨/天,实际处理污水40万吨/天,污泥产生量210吨/天(现行工艺正常工况下,处理每万吨污水产生污泥5-8吨),污泥产生量7.6万吨/年。其中,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国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有8家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污水能力22.5万吨/天,实际处理污水16万吨/天,污泥产生量100吨/天以上;沭阳县有2家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污水能力9万吨/天,实际处理污水8.5万吨/天,污泥产生量52吨/天;泗阳城区有2家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污水能力8万吨/天,实际处理污水6.4万吨/天,污泥产生量约37吨/天(不包括14家乡镇污水处理厂);泗洪县有2家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污水能力5万吨/天,实际处理污水4万吨/天,污泥产生量20吨/天。
 
  二、污泥处置现状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富含有机质、各种病原体、各类重金属,处置不当,极易腐烂发臭,产生二次污染而重新回到土壤和水体中。目前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210吨/天、市区在100吨/天以上,名义上用于堆肥、制砖,实际上处于无序状态,特别是在全省开展砖瓦厂专项整治后,原用于掺入土中制砖的污泥已基本不再掺用,而用于堆肥农业部门又有明文规定不得进入农田食物链,污泥基本无出路,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外包给园林苗圃企业,名义上用于堆肥,实际上就是还田,污染又回归到土壤和水体中,严重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从而出现2017年6月16日发生的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成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堆肥名义,将宿迁市城南污水处理厂(现名江苏润生水处理产业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倾倒在宿城区洋北镇船行村三组地块,引发环境污染事件(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本着“绿色、循环、低碳”的总体要求,结合宿迁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治理设施,发挥市场机制,安全、高效地处理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目标。
 
  我市现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有配套废水、废气、飞灰污处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余热蒸汽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一般含水率70-80%)进行干化,将干化后的污泥(热值约14000KJ/Kg)以小于8-10%的比例掺入生活垃圾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置,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我市已建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2家(市区光大环保一、二期处置能力1100吨/天,沭阳北控水务650吨/天),在建3家(沭阳北控二期450吨/天,泗阳光大600吨/天,泗洪高能300吨/天),三县今年底明年初可实现量产达效,也能具备污泥处置能力。
 
  市区也可以利用已建成的餐厨垃圾发电厂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掺入餐厨垃圾中更好地产生沼气燃烧发电,市县还可以利用具备脱硫脱硝设施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热电厂掺烧污泥。
 
  针对上述三种方案,对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的企业,政府可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基准价,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就近分区域选择1-2家企业处理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
 
  四、资金来源
 
  根据苏财规[2016]5号文件要求,苏北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在1.2-1.6元/吨,含污泥处置专项费0.2-0.3元/吨˙水,污泥处置费2000-3000元/万吨污水,每万吨污水污泥产生量5-8吨,每吨污泥处置费用在250-600元,实际招标竞标价可能要低些。污水处理费(含污泥处置费)在自来水费中收取,污泥处置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如富春紫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费可由国开区财政核付,湖滨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费可由湖滨新区财政核付)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送入污泥处置单位称量的污泥以中标价支付给处置企业。
 
  五、监督管理
 
  各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对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暂存、运输、中转、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和环境风险依法加强监管,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处置污泥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视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环保部门要实施统一监管。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负有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及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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