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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

日期:2018-12-26    来源:宁夏自治区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12/2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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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净土保卫战 宁夏土壤污染 宁夏净土保卫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提到,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具体要求:2018年年底前,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
 
  推进净土保卫战是党中央确定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精神,加强我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切实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土壤污染造成的环境风险,完成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宁夏区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宁夏实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落实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严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宁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土壤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具体要求:2018年年底前,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大力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三)夯实基础,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信息化建设。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要求、时间进度、任务分工,各负其责,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深入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依托国家搭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相关数据,建立全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质局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实施农用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
 
  自治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2018年,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2019年,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6月底前,各地级市要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将划定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修复治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宁夏农垦集团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推进各类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各市、县(区)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农产品产地和流通环节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宁夏农垦集团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各市、县(区)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信息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2018年年底,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18年起,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
 
  (八)加大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力度。
 
  各市、县(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九)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用量减排方案。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散乱污”企业和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其他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推广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禁止建设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2018年至2019年,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到2020年,完成国家规定的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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