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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日期:2022-06-09    来源:宿迁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6/0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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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苏宿迁 污染治理 净土保卫战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宿迁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加强土壤污染系统治理等22条工作措施,以巩固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详情如下:

宿迁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加强我市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做好全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控存量、严控增量,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摸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完善联动监管制度,巩固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加强土壤污染系统治理。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落实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322号)和《关于扎实推进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的通知》(苏环办〔2021〕318号)要求,2022年3月底前,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6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2年底前,完成首批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3.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在已有123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基础上,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督促未完成隐患整改企业加快完成隐患整改,新纳入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工作,2021年下半年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96家企业,于2022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4.全面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制定2022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区(功能区)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类分区分级精准施用技术措施,巩固提升安全利用成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严禁种植特定农产品,有序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生态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5.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自评估。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各县区(功能区)统计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开展夏熟和秋熟作物监测,监测数据分别于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12月启动当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各县区(功能区)于12月20日前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自评估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6.加强土壤污染高风险在产企业和遗留地块管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50号)要求,2021年6月底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在产企业和遗留地块,在2022年底前全部实施风险管控;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自纳入后一年内实施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7.开展遗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础上,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继续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严格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措施。对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发现的高风险历史遗留地块,按照暂不开发利用地块管理要求,实施制度性或工程性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对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地块,应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仅存在地下水污染物超标的遗留地块,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溯源监测,排查污染原因,立即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四)强化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9.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一住两公”地块,根据供地时序,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计划,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0.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积极支持各地将位于敏感区域及周边的污染地块修复为公共绿地。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配合)

11.定期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详查的成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安全利用。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工作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结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严守“住得安心”底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各自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2.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进一步组织对全市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的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工作,开展重点采样监测,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科学评估风险水平,构建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按国家要求,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基本掌握化工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推动建立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3.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监管体系。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污染分区管理、分类防控,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14.继续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按照“一井一策”方案,针对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监测监管

15.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国控、省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以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源地、农田面源污染、交通干线等为重点,在实现监测点位县(市、区)(功能区)全覆盖的基础上动态评估土壤环境质量长期变化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对重点企业及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测。按照“十四五”期间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要求,2022年底前,各地完成周边监测单位数量不低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总数的40%,加快构建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各自按职责负责)

16.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重金属排放情况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监管,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七)加强能力建设

17.提升执法能力。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土壤和地下水专项培训。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各自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要求,对接帮扶技术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3月底前制定“十四五”项目储备计划,年底前完成储备入库。定期对中央土壤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查,督促项目单位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及时拨付已完工项目的资金。(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自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土壤和地下水等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建立目标任务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市级推进、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加强协调督导,定期会商督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自按职责负责)

20.强化资金保障。积极开拓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21.强化评估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事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体系,围绕攻坚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进展情况定期调度和评估。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两个刚性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自按职责负责)

22.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文化阵地,加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积极做好群众引导工作,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浓厚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自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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