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的通知
淄环发〔2019〕77号
各分局、高新区环保局、经开区安全环保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安监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制定了《淄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2日
淄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做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我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承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有效时限和审批情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临时、正式)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临时、正式)。
临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及临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审批情形分为首次或重新申领、到期换证、变更、注销和补发。办理条件、要件、流程及时限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中的相关要求。
二、证书格式及编号形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
市级审批的“许可证”编号形式为淄博+危废临XX号、淄博名称+危证XX号,各区县编号形式为区县名称+危废临XX号、区县名称+危证XX号。
三、工作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经营活动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淄博市环境污染防控中心负责审批工作相关的技术审核工作。
各区县局负责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收集活动和从事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活动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四、监督与备案
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严格开展许可审批工作。强化许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发现持证单位的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或者与许可条件、环评和标准等要求不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扣许可证。
各区县局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报我局备案;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报我局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范围
在淄博市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办理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
污染防治设施;其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办理事项及所需证明材料
(一)许可证首次/重新申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经营数量或类别以及逾期未能及时换证,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需申领、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2.许可证首次/重新申请相关材料(附件二)。
(二)许可证换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或持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验收后需换领正式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许可证原件(正本和副本)。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3.许可证换领申请相关材料(附件二)。
(三)许可证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许可证原件(正本和副本)。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三)。
3.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文件。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拟在环评审批意见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不符合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应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许可证原件(正本和副本)。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4.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四)许可证注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上述规定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许可证原件(正本和副本)。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四)。
(五)许可证补发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通过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15日后的一个月内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五)。
2.发表的遗失公告。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除原许可证原件外)需纸质版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许可证首次/重新申领办理流程及时限
1.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站点)(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地址: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对企业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个工作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污染防控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审查,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形成核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3.审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5个工作日)
4.办结: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批通过的,发放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年。(1个工作日)
(二)许可证换证办理流程及时限
1.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站点)(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地址: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对企业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个工作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污染防控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审查,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形成核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3.审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5个工作日)
4.办结: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批通过的,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综合类有效期5年,收集类有效期3年。(1个工作日)
(三)许可证变更、补发办理流程及时限
1.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站点)(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地址: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对企业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个工作日)
2.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5个工作日)
3.办结: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批通过的,变更或补发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个工作日)
(四)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及时限
1.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站点)(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地址: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对企业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个工作日)
2.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污染防控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审查,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形成核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3.审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