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自治区河流生态环境,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改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生态环境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内环发﹝2019﹞72号),自2019年5月起正式实施。经生态环境厅认真核算,2019年度全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金共3108万元,近期自治区财政厅已将断面水质污染补偿金全部下达至各盟市,并明确要求分配到补偿金的盟市必须将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
日期:2020-05-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保护自治区河流生态环境,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改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生态环境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内环发﹝2019﹞72号),自2019年5月起正式实施。经生态环境厅认真核算,2019年度全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金共3108万元,近期自治区财政厅已将断面水质污染补偿金全部下达至各盟市,并明确要求分配到补偿金的盟市必须将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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